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的,必須支付加班費。具體計算如下:1、延長時間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除8小時乘1.5乘加班時間;2、休息日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除8小時乘2乘加班時間;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除8小時乘3乘加班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三條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壹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壹)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第三十八條 壹般工齡系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在計算壹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