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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何時實施

北京市公***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自1996年5月15日起施行。

為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提倡社會公德,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自1996年5月15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該條例於2015年6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公***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壹條:為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提倡社會公德,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公***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單位負責、加強引導、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吸煙的公***場所:

(壹)醫療機構的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

(二)托兒所、幼兒園;

(三)中、小學校;

(四)除前項以外的各類學校的教學場所;

(五)會議室;

(六)影劇院、音樂廳、錄像廳(室)、體育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室)、科技館、檔案館、少年宮;

(七)商店、金融業、郵電業的營業廳;

(八)公***交通工具內及等候室、售票廳;

(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公***場所。

本條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禁止吸煙的公***場所和第(八)項的等候室可以設定有明顯標誌的吸煙室(區)。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除第三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內部的禁止吸煙場所,並做好自身管理工作。

鼓勵創建無吸煙單位。

第五條:全社會都應當支持公***場所禁止吸煙工作。

教育、文化、衛生、新聞、宣傳等部門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

第六條: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場所禁止吸煙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禁止吸煙的公***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禁止吸煙的公***場所的管理責任制度;

(二)在禁止吸煙的公***場所設置明顯統壹的禁止吸煙標誌,不得擺放煙具;

(三)做好公***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四)負責禁止吸煙的公***場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禁止吸煙的公***場所所在單位應當設立檢查員。

第八條:公民有權要求在禁止吸煙的公***場所的吸煙者停止吸煙。

公民有權要求禁止吸煙的公***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本規定的職責,並有權向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檢查員對本單位範圍內禁止吸煙的公***場所的吸煙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對拒不改正者處以10元罰款。

檢查員進行檢查時,必須出示統壹的證件;進行處罰時,必須開具統壹印制的罰款單據。

第十條: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對禁止吸煙的公***場所的所在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壹條: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對在公***場所禁止吸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對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秉公執法,文明執法。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1996年5月15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公***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場所,是指公眾可以進出或者使用的場所、工作期間使用的場所、公***交通工具。

第十條 所有室內公***場所壹律禁止吸煙。

第十壹條 下列公***場所的室外區域全面禁止吸煙:

(壹)托幼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學校、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場所的室外區域;

(二)高等學校的室外教學區域;

(三)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婦產醫院的室外區域;

(四)體育、健身場館的室外觀眾坐席、賽場區域;

(五)公***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區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室外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