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節(農歷正月初壹、初二、初三放假3天)、勞動節(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和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
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包括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兒童節(6月1日13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
(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三是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此外,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壹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同時該辦法還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