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扶持建築業的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2、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3、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壹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實施細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