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監督是指在國家行政組織內部設立專門機構依法審核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經濟效益和遵紀守法情況。
審計制度是壹項重要的經濟監督制度,其中壹個主要內容是審查監督各級政府機關的經濟計劃、預決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及財務收支狀況,檢查財經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因而是行政監督的壹個重要任務。
擴展資料:
我國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壹、審計監督權是由國家法律明確賦予的,具有國家強制性。這種強制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審計機關應嚴格按照法律賦予的權力進行審計監督,不得超越法律賦予的審計監督權,否則就是越權。二是審計機關應當切實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得隨意放棄,否則就是失職。三是被審計單位、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機關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二、審計監督權是壹種行政監督權。審計機關的屬性決定了審計監督權的屬性。我國審計機關既不同於有些國家的立法模式的審計機關,也不同於有些國家的司法模式的審計機關。根據我國憲法和審計法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我國審計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因此,審計監督權是壹種行政監督權。
三、行使審計監督權的主體是國家審計機關。憲法和審計法都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因此,我國的國家審計監督權只能由各級國家審計機關行使,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內部審計機構、社會審計機構都無權行使國家審計監督權。
四、審計監督權的內容具有壹定的廣泛性。審計法在“審計機關職責”、“審計機關權限”和“法律責任”三章裏對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權作了全面規定,審計監督的範圍和內容是很廣泛的。
審計機關的權限包括要求報送資料權,監督檢查權,調查取證權,建議糾正有關規定權,向有關部門通報或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權,經濟處理權、處罰權,建議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權以及壹些行政強制措施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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