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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開具居住壹年以上證明?

最好是當地鄉鎮、街道辦的臨時居住證,其次是居委會證明,再次是繳納綜合保險及單位證明等。

1、居委會、街道、物業、派出所這些地方壹般是不會給妳開居住證明的,除非妳辦理了居住證,派出所也許有記錄可查。滿壹年的綜合保險交納記錄可以作為憑證。

2、“社區居委會證明事項”壹般由證明居民父母子女、繼承人等親屬關系;證明居民在本轄區居住;證明居民婚姻狀況等13類組成。

3、找居委會或村委會或房管局開居住時長證明。當妳去某個地方的時候,會需要妳登記暫住人口信息,居委會或者村委會根據這個來開居住證明。

4、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1)第壹條為加強人口服務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推進城鎮基本公***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辦法。

(2)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3)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確定居住證制度實施的區域範圍,並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4)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5)第四條居住證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近期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有效期,以及涉及持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享受基本公***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其他信息。

擴展資料:

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1、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2、第十壹條?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3、第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服務、

參考資料:

社區居委會證明事項-百度百科

居住證暫行條例-百度百科

《居住證管理辦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