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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註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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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註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匯總 篇壹

勞動防護用品生產、檢驗、經營的規定:

 (壹)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

 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防護的要求,其生產企業的安全條件至關重要。《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對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和安全標準作出了規定。

 1.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2)有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場所和技術人員;

 (3)有保證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生產設備;

 (4)有滿足產品安全防護性能要求的檢驗與測試手段;

 (5)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6)有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

 (7)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出廠檢驗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當按其產品所依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生產,其產品出廠前,應當自行檢查產品的質量和安全防護性能是否符合標準的要求,並對其產品的安全防護性能負責。經檢驗符合標準的,出具產品合格證;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檢驗

 1.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生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的具體辦法,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5年10月13日制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實施細則》執行。

 2.檢測檢驗機構資質

 “檢測檢驗機構必須取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並在批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勞動防護用品檢測檢驗工作。”這裏強調了兩點:

 (1)檢測檢驗機構必須取得資質。資質許可是市場準人的監管措施,是對檢測檢驗機構實施行政審查的法律制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勞動防護用品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從事勞動防護用品檢測檢驗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取得資質認可後方可從事檢測檢驗業務;未取得或者經審查不具備資質條件的,不得從事檢測檢驗業務。

 (2)檢測檢驗業務範圍

 3.檢測檢驗要求

 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勞動防護用品檢測檢驗機構從事檢測檢驗業務,必須符合下列兩項要求:

 (1)檢測檢驗依據。國家和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防護性能的標準、規範以及檢測檢驗程序、方法和要求,是檢測檢驗機構實施檢測檢驗的主要技術依據。檢測檢驗機構不得違反這些標準、規範的要求進行檢測檢驗。

 (2)檢測檢驗責任。《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強調權利、義務與責任的壹致性,要求檢測檢驗機構對其所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負法律責任。

 4.新產品檢驗

 “新研制和開發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對其安全防護性能進行嚴格的科學試驗,並經具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後,方可生產、使用。”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經營

 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經營作出了兩方面的規定。

 1.經營單位條件

 勞動防護用品經營單位必須依法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必須有滿足經營需要的固定經營場所和了解相關防護用品知識的人員。

 2.經營要求

 勞動防護用品經營單位不得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誌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2.2023年註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匯總 篇二

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與使用的規定:

 (壹)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定》(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二)專項經費

 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需要必要的經費保證,這也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的壹部分。《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對此作出了兩方面的規定。

 1.專項經費投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購置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專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嚴格管理,不得挪用。

 2.禁止以其他方式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誌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還要加強教育和管理,保證物盡其用。《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對此作出了兩方面的規定。

 1.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地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從業人員的使用管理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要求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地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3.2023年註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匯總 篇三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主要有下列6種:

 (1)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居民El常生活的化學產品或者日用化學品的。

 (2)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未設置有關安全設施、設備的。

 (3)未按規定使用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4)未按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技術說明書、標簽的。

 (5)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的。

 (6)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安全管理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