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兌信用證是指由開證行以外的另壹家銀行(保兌行)應開證行的請求,對信用證加具保兌的信用證。在實際業務中,保兌行通常由通知行兼任,但也可以由其他銀行擔任。
2.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L/C)與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L/C)
可撤銷信用證是指開證行在付款、承兌或議付之前,可不經過受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而隨時修改或取消的信用證。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壹經通知受益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包括開證行、保兌行(如有的話)的同意,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後者對賣方較為安全,《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規定,如果信用證中未明確註明“可撤銷”或“不可撤銷”字樣,均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3.即期付款信用證(Sight Payment I/C)、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L/c)、承兌信用證(Acceptance L/C)和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 L/C)
即期付款信用證是指付款行收到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又稱遲期付款信用證,指在開證行在受益人交單壹定時期後付款的信用證。承兌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或者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證規定的遠期匯票和單據時,先在匯票上履行承兌手續,於匯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證。議付信用證是指開證行在信用證中,邀請其他銀行買人匯票及(或)單據的信用證。
4.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與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L/C)
可轉讓信用證系指經出口商請求,進口商同意,由開證銀行在信用證上註明“可轉讓”字樣,即授權受益人(第壹受益人,出口商)可以將信用證所列金額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出口商以外的第三者(第二受益人),使其有權使用轉讓後的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中,通常第壹受益人是中間商,第二受益人為實際供貨人。《ucP500》規定,凡是信用證中未註明“可轉讓”字樣的,信用證不能轉讓,因而產生了對背信用證。
對背信用證又稱背對背信用證,指原證的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和擔保,另行開立的壹張與原證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
對背信用證通常以中間商(原證的受益人)為申請人,可見,對背信用證和可轉讓信用證通常用於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從中圖利,或兩國不能直接進行交易需要通過第三國商人以此種辦法溝通的貿易。
另外,在信用證實際結算中可以采取兩張信用證相互對開的方式,即第壹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分別是第二張回頭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兩證可以同時生效,也可先後生效。這種結算方式稱為“對開信用證”,經常用於易貨交易或加工貿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