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損害與勞動者的違規行為有明顯的因果關系,並且直接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那麽公司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並且賠償是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的;
2、或者公司可以決定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余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失誤造成單位損失會扣發全部工資嗎
1、工作失誤造成單位損失可以扣發工資。但是用人單位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2、如果扣除後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標準工資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