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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治理

第壹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和《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

本市對餐廚垃圾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以法治為基礎,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負責統籌協調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工作。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擬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組織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及處置等設施,對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監督。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組織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汙染物排放監測,以及有害垃圾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職責。

商務部門負責指導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供銷合作社負責制定並實施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的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以及開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教育、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增強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

本市工會、***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以及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宣傳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利用和分類投放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發動全社會、各階層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第七條 本市環境衛生、再生資源、物業管理、餐飲、酒店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引導並督促會員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第八條 本市鼓勵環境衛生、物業及再生資源回收等企業開展市場化的生活垃圾分類服務。

發揮價格調節作用,按照垃圾類別和數量收取費用。推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實施再生資源回收體系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有機融合,扶持低價值可回收物再生利用,推進生活垃圾就近就地處理,提高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性和便利性。第九條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類別實施分類:

(壹)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電池等;

(三)廚余垃圾(濕垃圾),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幹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濕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予以調整。第十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黨政機關、駐漢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場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為管理責任人;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業主自管的居住區,業主為管理責任人;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綠地等公***場所,權屬及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農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開辦單位或者經營者為管理責任人;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軌道交通站以及旅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農村地區,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六)其他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管理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