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而言,答辯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寫明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2、如答辯人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在其項後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及其與答辯人的關系;
3、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4、如答辯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應在其項後寫明代理律師的姓名及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壹百四十四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