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原理,單位開具的收據,如果加蓋公章,並由個人簽字,則除非收據中另有規定,否則視為單位的行為,個人無論與開具單位的關系如何,均推定為代理人。如果將上述收據收好,該個人將不會被視為當事人。但是,如果單位應該蓋章而沒有蓋章,只有個人的蓋章或者簽字才會成立為訴訟被告,即使已經寫了單位的名字,如果持有人不想找單位或者出具收據的單位拒不承認。
蓋章是用圖案或文字標記,以示確認或檢查和批準。在很多公務或者很多公司,蓋章就是蓋章。
根據民法原理,單位開具的收據,如果加蓋公章,並由個人簽字,則除非收據中另有規定,否則視為單位的行為,個人無論與開具單位的關系如何,均推定為代理人。如果將上述收據收好,該個人將不會被視為當事人。但是,如果單位應該蓋章而沒有蓋章,只有個人的蓋章或者簽字才會成立為訴訟被告,即使已經寫了單位的名字,如果持有人不想找單位或者出具收據的單位拒不承認。
蓋章是用圖案或文字標記,以示確認或檢查和批準。在很多公務或者很多公司,蓋章就是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