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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醫囑執行時間要求

法律分析:長期醫囑是執行兩次或兩次以上的常規醫囑。有效時間超過24小時,醫生註明停止時間即失效。對應的臨時醫囑24小時內有效。

法律依據:“醫囑執行制度”

第二條長期醫囑由執行護士在長期醫囑執行單中填寫執行時間並簽字。主管護士應填寫執行時間,並在長期醫囑執行表上簽字。

長期備用醫囑(PRN):醫生每次在臨時醫囑單上記錄醫囑內容,護士記錄執行時間,執行完畢後在臨時醫囑單上簽字。

第三條短期醫囑在24小時內有效,護士應當限時執行。有執行時間限制的臨時醫囑,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執行。立即醫囑(ST)應在醫囑發出後立即執行。護士執行臨時醫囑後,必須在執行時間標簽欄註明執行的準確時間,並簽署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