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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的采信規則是什麽?不願意作證可以強制嗎?

證人證言的采信規則如下:

(壹)意見證據規則

在閱卷時發現證人證言是揣測性的、評論性的,該證據不能做定案根據。

(二)證據能力規則

證據能力規則,主要是證人在作證的時候,他的年齡、認知水平、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還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狀態是否影響作證。這個要點是作證時。

處於明顯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藥物麻醉狀態,以致不能正確表達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三)證據的合法性規則

證人證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應當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下列方式取得的證人證言不得作定案根據:

暴力、威脅、欺騙、引誘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

詢問證人沒有個別進行,而取得的證言;

沒有經過證人核對確認並簽名(蓋章)、摁指印的書面證言;

詢問聾啞人、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少數民族人員、外國人,應當提供翻譯未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