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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前寫的遺囑沒有簽名,按照繼承法

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無論是自書遺囑還是代書遺囑,都要求有簽名。這份沒有簽字的遺囑,很可能會因為不具備形式要件,而被認定無效。

壹、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二、特殊情況:

1、《<繼承法>司法解釋》第35條:繼承法實施前(1985年10月1日)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2、如果有諸如立遺囑人的談話筆錄、錄音及其他見證人提供可以相互印證的證據,足以表明該遺囑確為立遺囑人親自所立,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合法的,法院壹般會綜合考量,而不簡單因為該遺囑不具備形式要件推翻這份遺囑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