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二、特殊情況:
1、《<繼承法>司法解釋》第35條:繼承法實施前(1985年10月1日)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2、如果有諸如立遺囑人的談話筆錄、錄音及其他見證人提供可以相互印證的證據,足以表明該遺囑確為立遺囑人親自所立,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合法的,法院壹般會綜合考量,而不簡單因為該遺囑不具備形式要件推翻這份遺囑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