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公證的壹般程序有哪些?

公證的壹般程序有哪些?

1.申請和接受。

(1)申請。申請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證處提出公證請求的行為。公民、法人向公證處提交公證申請,標誌著公證活動的開始。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其他代理人應當提交代理資格證明;?

(三)需要公證的文件;

(4)與公證相關的財產權屬證明;?

(五)與公證有關的其他材料”。

(2)驗收。受理是指公證處受理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辦理的行為。受理標誌著公證處公證的開始。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受理:?

(壹)申請人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

(二)申請公證的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之間沒有爭議;

(三)公證事項屬於公證處業務範圍的;?

(4)申請公證的事項由本公證處管轄”。

公證處受理後,應當在公證登記簿上予以登記;公證事項承辦人應當制作受理通知書並送達當事人,收取公證費,開始建立公證檔案。

公證處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幫助他們起草、修改和起草法律文件。

2.復習。

公證審查是指在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申請後,制作公證書前,從法律和事實兩方面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和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保證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3.出具公證書。

出具公證書,簡稱“出具證明”,是指公證處根據審查結果對公證書進行審查、認可、制作、出具和送達的活動。

擴展數據:

1,現場監督公證特別規定。

公證機構辦理招標、拍賣、抽簽等現場監督公證,應當由兩人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事先審查和現場監督證明其真實性、合法性,當場宣讀公證書,並在宣讀後7日內將公證書送達當事人。公證書自宣讀公證書之日起生效。

辦理現場監督公證時,承辦公證員發現當事人參與欺詐、徇私舞弊、違反活動規則、違反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的,應當立即要求當事人改正;當事人拒絕補正的,不予公證。

2.遺囑公證的特別規定。

公證處應當由兩人辦理遺囑公證。承辦公證員應全程親自辦理。特殊情況下,只能由1公證員辦理時,應當邀請1見證人到場,見證人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3.保全證據公證的特別規定。

公證處派員外出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應當由兩人同時辦理,公證承辦人員應當親自外出辦理。對於保全證據的公證,承辦公證的公證員發現當事人采用法律法規禁止的手段取得證據的,不得辦理公證。

4.辦理債權文書執行證明的特別規定。

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處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和有關規定出具強制執行證明。執行證書應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簽發。執行證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執行人、申請執行的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

債務人已履行的部分,應當從執行申請中扣除。違約金、逾期罰款、利息等。因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債務而產生的債務,可以根據債權人的請求,納入申請執行的標的。

5.公證和調解的特別規定。

公證事項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原公證處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調解。當事人經調解達成新協議的,公證處應當予以公證;新達成的協議符合相關要求的,公證處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調解不成的,公證處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公證程序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