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本案中,胡某所受傷害應當按按工傷處理。在認定李某所受是工傷的情況下,李某應享受的待遇有:(1)依法享有壹定期限的工傷醫療期;(2)工傷醫療期內的工資照發(發放工傷津貼);(3)全額報銷因工負傷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及部分膳食費(按差旅費的70%)。對上述待遇,該皮革制造廠必須提供,不得有任何理由拒絕。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73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殘,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企叢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17條規定,工傷職工治療工傷和職業病所需要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問2.勞動合同中規定“傷殘責任自負”條款是否有效?
答:勞動合同中規定“傷殘責任自負”條款無效。本案中,盡管皮革制造廠與胡某在訂立勞動合同時,
胡某表示自願,但勞動合同中的“勞動過程中出現傷殘,責任自負”條款違反了我國法律的規定,屬於無效條款。根據《勞動法》第18條2款規定,勞動合同無效條款,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問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如何作出裁決?
答: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胡某提出的要求應當依法給予支持。裁決皮革制造廠支付和沒收的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等支出,***計人民幣52760.80元。真花腦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