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關貨物的內容
1、貨物的標誌(嘜頭) 如果信用證中對貨物的嘜頭有明確規定,則提單的嘜頭應與信用證的規定完全壹致。另外,提單的嘜頭應與其他單據上的嘜頭完全壹致。 2、貨名 提單的貨名即是托運貨物的名稱,如果信用證列明的貨物名稱比較復雜,有時提單上不使用這種復雜的貨名,而用統稱或簡寫,也是可以接受的,但不能與信用證列明的貨物名稱有本質的沖突。另外,如果信用證中要求在提單上列明信用證號碼或其他有關號碼,也應在這壹欄中有明確反映。 3、件數和包裝 提單上貨物的件數應以大、小寫兩種文字表示。對於無法計件的散裝貨,不僅註明“散裝貨”字樣,並註明凈重。 提單上應有對貨物包裝的描述,如散裝、托盤裝、集裝箱裝等,並且必須與信用證中對貨物包裝的規定完全壹致。 4、毛重 毛重是按重量噸計算運費的依據。如果信用證規定提單上註明貨物的凈重,則也應列明在此欄內,但前面要註明“凈重”字樣。 5、尺碼 貨物的尺碼是承運人按體積計算運費依據,壹般以立方米表示,應與信用證中的有關規定完全壹致。 有關運輸和其他內容 1、提單的號碼 提單必須有承運人加註的號碼,即提單的號碼,如果信用證中規定其他單據中必須列明提單的號碼,這時此號碼必須與提單的號碼完全壹致。 2、船名 船名壹欄必須有運輸船舶的名稱。如果是直達運輸,則應有直達船的名稱。如果是轉船運輸,則應有壹程船的名稱。 3、裝貨港 裝貨港壹欄必須列明裝貨港的名稱,並且必須與信用證中對裝貨港的規定完全壹致。 4、卸貨港 卸貨港壹欄必須列明卸貨港的名稱,並且必須與信用證中對卸貨港的規定完全壹致。如果屬轉運運輸,卸貨港壹欄還應反映出中途轉船的地點。 5、運費支付地點 運費支付地點壹欄必須列明運費的支付地點,特別是信用證有特別規定時。 6、運費 運費壹欄必須列明運費的支付方法,通常信用證中對此都有規定。運費的支付方法壹般常用的有以下幾種: A.“運費已付”(Freight Prepaid) B.“運費到付”(Freight Collect) C.“運費由租船人支付”(Freight Pay by Charter Party) “運費已付”壹般由托運人(出口公司)支付運費。“運費到付”壹般由收貨人(進口公司)支付運費。由收貨人支付運費時,壹般應列明運費的金額。 7、提單的份數 提單的份數壹般是指提單正本的份數。壹般情況下,如果信用證對提單的份數有明確規定,提出單的份數應與信用證的要求完全壹致。如果信用證中未要求提單的份數,而只是要求提供“全套的提單”(Fullset of Bill of Lading),則提單的份數應依提單上的具體規定而定。 提單的簽發人通常都規定了其所簽發提單的份數。提單上列明的提單簽發人簽發的所有正本提單,即是“全套的提單”,出口公司向銀行提交的提單必須是“全套的提單”,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 8、提單的簽發地點和提單的簽發日期 提單必須有簽發地點,通常為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的營業地點。但是,不壹定是裝運港。 提單必須有簽發日期。 簽發日期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提單的日期,已裝船提單的簽發日期就是貨物的裝船日期。此日期必須在信用證規定的貨物最遲裝運期之內。收妥備運提單的簽發日期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貨物日期。收妥備運提單如已轉變為已裝船提單,則“Shipped on Board”字樣旁邊的日期為裝船日期,此日期必須在信用證規定的貨物最遲裝運期之內。 9、提單的簽發人 提單只有經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字後才能生效。通常,提單有以下四種簽發人: A.承運人; B.代表承運人的具名代理人; C.船長; D.代表船長的具名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