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名義申請組織或者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必須提交加蓋公章的單位證明信及單位負責人簽名批準的證明文件。第八條 主管機關接到集會、遊行、示威申請書後,應當在申請舉行日期的二日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其負責人。不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視為許可。由於集會、遊行、示威負責人的原因,致使主管機關無法通知的,視為撤回申請。第九條 申請舉行集會、遊行、示威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主管機關接到申請書後,可以通知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同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協商解決問題,並可以將申請舉行的時間推遲五日。
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在接到通知後壹日內作出同意協商或者不同意協商的答復,同意協商的應在五日內將協商情況告知主管機關。具體問題得到解決,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應當撤回申請。第十條 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參加或者不參加集會、遊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脅迫他人參加或者不參加。第十壹條 遊行隊伍包括遊行車輛在道路上行進時,橫排最寬為四米,並靠道路右側行進。第十二條 為保障依法舉行的遊行隊伍的行進,負責維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臨時變通執行交通規則的有關規定。
人民警察在遊行隊伍經過道路交叉路口時,除遇緊急情況外,應當暫停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保障遊行隊伍盡快通過。第十三條 遊行隊伍在下列地點不得停留:
(壹)交叉路口、鐵道路口、橋梁;
(二)公***汽車、電車始發站、消防隊、醫院門前;
(三)商業繁華路段;
(四)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認為不宜停留的其他地段。第十四條 集會、遊行、示威應當和平地進行,其參加人員必須遵守下列事項:
(壹)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安全的物品;
(二)不得投擲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
(三)不得攔截車輛、設置路障,破壞交通工具和交通設施;
(四)不得誹謗、侮辱他人或者造謠生事、擾亂公***場所秩序;
(五)不得沿途刻畫、塗寫、張貼標語;
(六)不得發表、呼喊、散發、舉持與本集會、遊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講、口號、傳單、橫幅;
(七)不得侵占或者損壞園林綠地、公***設施和公私財物。第十五條 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在集會、遊行、示威中,應當佩戴負責人標誌,並履行下列義務:
(壹)隨時保持與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的聯系,組織好集會、遊行、示威;
(二)負責維持集會、遊行、示威的秩序,嚴格防止其他人員進入隊伍;
(三)指定不少於參加集會、遊行、示威人數十分之二的人員佩戴明顯統壹標誌,協助人民警察維持秩序。第十六條 為維持正常的工作、生產秩序,在集會、遊行、示威過程中,主管機關可以在下列單位所在地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未經人民警察許可,不得逾越:
(壹)中國***產黨山東省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濟南軍區機關、省軍區機關和省級其他要害部門;
(二)中國***產黨濟南市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濟南軍分區機關;
(三)縣、區黨政領導機關和駐地軍事機關;
(四)省、市、縣、區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
(五)供水、供電、供氣、電信和油庫、糧庫等要害單位。
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要求越過臨時警戒線表達意願的,經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許可,可以推舉壹至三名代表進入,其他人員不得逾越。
臨時警戒線為金黃色標誌的警戒牌、警戒繩帶、警戒柵欄、或者警戒標兵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