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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出口銷售合同應該註意哪些問題

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通過洽商交易達成協議後,按國際貿易的壹般習慣做法,大都需要簽團壹定格式的書面合同,以作為約束雙方的法律依據。

在交易雙方所訂立的買賣合同中,都規定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於交易對象、成交條件及所選用的慣例不同,每份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來看,卻是相同的,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賣方的基本義務是,按合同規定交付貨物,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各項單據燕轉移貨物的所有權;買方的基本義務是,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和收取貨物。

合同簽訂後,買賣雙方都應受其約束,都要本著“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則,切實履行2事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如合同壹方沒有或沒有完全履行他在合同中所承擔的義務,致使對方的權利受到損害時,受損害的壹方可以采取適當的措施取得補償。這種依法取得補償的方法在法律上稱為救濟方法。

為了有利於合同的履行,現將履行進出口合同的基本程序、各環節的基本內容和履行當中的註意事項等,分別介紹和說明如下:

第壹節 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我國出口貿易中,多數按CIF條件成交,並按信用證支付方式收款,履行這種出口合同,涉及面廣,工作環節多,手續繁雜,且影響履行的因素很多,為了提高履行約率,各外貿公司必須加強同有關部門的協作與配合,力求把各項工作做到粗確細致,盡量避免出現脫節情況,做到環環扣緊,井然有序。

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壹般包括備貨、催證、審證、改證、租船、訂艙、報關、報驗、保險、裝船、制單、結匯等工作環節。在這些工作環節中,以貨(備貨)、證(催證、審證和改證)、船(租船、訂艙)、款(制單結匯)四個環節的工作最為重要。只有做好這些環節的工作,才能防止出現“有貨無證”、“有證無貨”、“有貨無船”、“有船無貨”、“單證不符”或違反裝運期等情況,根據我國對外貿易長期實踐的經驗表明,在履行出口合同時,壹肌應做好下列各環節的工作:

備貨與報驗

為了保證按時、按質、按量交付約定的貨物,在訂立合同之後,賣方必須及時落實貨源,備妥應交的貨物,並做好出口貨物的報驗工作

備貨

備貨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按合同和信用證的要求巍峨生產加工或倉儲部門組織貨源和催交貨物,核實貨物的加工,整理,包裝和刷嘜情況,對應交的貨物進行驗收和清點,在備貨工作中,應註意下列事項:

發運貨物的時間。為了保證按時交貨,應根據合同和信用證對裝運期的規定,並結合船期安排,做好供貨工作,使船貨銜接好,以防止出現船等貨的情況。

貨物的品質,規格。交付貨物的品質,規格,必須符合約定的要求,如果不符,應進行篩選和加工,整理直至達到要求為準。

貨物的數量。必須按約定數量備貨,而且應留有余地,以備必要時作為調換之用,如約定可以溢短裝百分之若幹時,則應考慮滿足溢裝部分的需要。

貨物的包裝。按約定的條件包裝,核實包裝是否適應長途運輸和保護商品的要求,如發現包裝不良或有破損,應及時修整或調換。

在包裝的明顯部位,應按約不定期的嘜頭式樣刷制嘜頭,對包裝上的其它各種標誌是否符合要求,也應註意。

報驗

凡按約定條件和國家規定必須法定檢驗的出口貨物,在備妥貨物後,應向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申請檢驗,只有經檢驗出具商檢局簽發的檢驗合格證書,海關才放行,凡檢驗不合格的貨物,壹律不得出口。

申請報驗時,應填制出口報驗申請單,向商檢局辦理申請報驗手續,該申請單的內容,壹般包括品名,規格,數量或重量,包裝,產地等項,在提交申請單時,應隨附合同和信用證副本等有關文件,供商檢局檢驗和發證時作參考。

當貨物經檢驗合格,商檢局發給檢驗合格證書,外貿公司應在檢驗證規定的有鏟期內將貨物裝運出口,如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不能裝運出口,應向商檢局申請展期,並由商檢局進行復驗,復驗合格後,才準予出口,

催證、審證和改證

在履行憑信用證付款的出口合同時, 應註意做好下列工作:

催證

在按信用證付款條件成交時,買方按約定時間開證是賣方履行合同的前提條件,尤其是大宗交易或按買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買方及時開證更為必要;否則,賣方無法安排生產和組織貨源,在實際業務中,由於種種原因買方不能按時開證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我們應結合備貨情況做好催證工作,及時提請對方按約定時間辦理開證手續,以利合同的履行。

審證

在實際業務中,由於種種原因,,買方開來的信用證常有與合同條款不符的情況,為了維護我方的利益,確保收匯安全和合同的順利履行,我們應對國外來證,按合同進行認真的核對和審查,在審證時 ,應註意下列事項:

政治性,政策性審查。在我國對外政策的指導下,對不同國家和不同地區的來證從政治上,政策上進行審查,如來證國家同我國有無經濟貿易往來關系,來證內容是否符合政府間的支付協定,證中有無歧視性內容等。

開證行與保兌行的資信情況,為了確保安全收匯,對開證行和保競任所在國的政治,經濟狀況,開證行和保兌行的資信及其經營作風等,都應註意審查,如發現有總是側應酌情采取適當的措施。

信用證的性質和開證行對付款的責任,要註意審查信用證是否為不可撤銷的信用證,信用證是否生效,在證內,對開證行的付款責任是否加壹筆勾銷了“限制性”條款或其它“保留”條件。

信用證金額及其采用的貨幣,信用證金額應與合同金額壹致,如合同訂有溢短裝條款,則信用證金額還應包括溢短裝部分的金額,來證采用的貨幣與合同規定的貨幣壹致。

有關貨物的記載。來證中對有關品名,數量或重量,規格,包裝和單價等項內容的記載,是否與合同的規定相符,有無附加特殊條款,如發現信用證與合同規定不符,應酌情作出是否接受或修改的決策。

有關裝運期,信用證有效期和到期地點的規定,按慣例,壹切信用證都必須規定壹個交單付款,承兌或議付的到期日,未規定到期日的信用證不能使用,通常信用證中規定的到期日是指受益人最遲向出口地銀行交單議付的日期,如信用證規定在國外交單到期日,由於寄單費時,且有延誤的風險,壹般應提請修改,否則,就必須提前交單,以防逾期,裝運期必須與合同規定壹致,如來證太晚,無法按期裝運,應及時申請國外買方延展裝運期限,信用證有效期與裝運期應有壹定的合理間隔,以便在裝運貨物後有足夠的時間辦理制單結匯工作,信用證有效期與裝運期規定在同壹天的,稱為“雙到期”應當指出,“雙到期”是不合理的,受益人是否就此提出修改,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裝運單據,對來證要求提供的單據種類份數及填制方法等,要仔細審查,如發現有不適當的規定和要求,應酌情作出適當處理。

其它特殊條款。審查來證中有無與合同規定不符的其它特殊條款,如發現有對我不種的附加特殊條款,壹般不宜接受,如對我無不利之處,而且也能辦到也可酌情靈活掌握。

改證

在審證過程中如發現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不符,應區別問題的性質,分別同有關部門研究,做出妥善的處理,壹般地說,如發現我方不能接受的條款,應及時提請開證人修改,在同壹信用證上如有多處需要修改的,應當壹次提出。對信用證中可改可不改的,或經過適當努力可以辦到而並不造成損失的,則可酌還必須處理,對通知行轉來的修改通知收內容,如經審核不能接受時,應及時表示拒絕,如壹份修改通知書中包括多項內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絕,不能只接受其中壹部分,而拒絕另壹部分。

租船訂艙、報關、投估和裝運

租船訂艙

按CIF或CFR條件成交時,賣方應及時辦理租船訂艙工作,如系大宗貨物,需要辦理租船手續;如系壹肌雜貨則需洽訂艙位,各外貿公司洽訂艙位需要填寫拖運單,托運單是托運人根據合同和信用證條款內容填寫的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辦理貨物托運的單證,船方根據托運單內容,並結合航線,船期和艙位情況,如認為可以承運,即在托運單上簽章,留存壹份,退回托運人壹份,至此,訂艙手續即告完成,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運人的托運申請之後,即發給托運人裝貨單,憑以辦理裝船手續,裝貨單的作用有三:壹是通知托運人已配妥××船舶、航次,裝貨日期,讓其備貨裝船,二是便於托運人向海關辦理出口申報手續,三是作為命令船長接受該批貨物裝船的通知。

貨物裝船以後,船長或大副則應該簽發收貨單,即大副收據作為貨物已裝妥的臨時收擾,托運人憑此收據即可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交付運費並換取正式提單,如收貨單上有大副經註,換取提單時應將大副批註在提單上。

後關

出口貨物在裝船出運之前,需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出口貨物辦理報關時必須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必要時還需要提供出口合同副本,發票,裝箱單,重量單,商品檢驗證書,以及其它有關證件,海關查驗有關單據後,即在裝貨單上蓋章放行,憑以裝船出口。

投保

凡按CIF條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在貨物裝船前,賣方應及時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投估手續,出口貨物投保都是逐筆辦量,投保人應填制投保單,將貨物名稱,保險金額,運輸路線,運輸工具,開航日期,投保險別等壹壹列明,為了簡化投保手續,也可利用出口貨物明細單或貨物出運分析單來代替投保單,保險公司接受投保後,即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制單結匯

按信用證付款方式成交時,在出口貨物裝船發運之後,外貿公司應按照信用證規定,及時備妥繕制的各種單證,並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有效期內交銀行辦理議付和結匯手續。在制單工作中,必須高度認真和十分細致勤勤懇懇實做到“單證(信用證)相符”和“單單壹致以利及時,安全收匯,

在辦理議付結匯時,通常提交的單據有下列幾種:

匯票

匯標壹般都是開具壹 式兩份,只要其中壹份討訖,則另壹份即自動失效。

發票

商業發票簡稱發票,是賣方開立的載有貨物的名稱,數量。價格等內容的清單,是買賣雙方憑以交接貨物和結算貨款的主要單證,也是辦理進出口後關,納稅所不可缺少的單證之壹。

在托收方式下,發票內容應按合同規定並結合實際裝貨情況填制,在信用證付款方式下,發票內容應與信用證的各項規定和要求相符,如信用證仙規定由買方負擔的選港費或港口擁擠費等費用,可加在發票總額內,並允許憑本證壹並向開證行收款,賣方可照此辦理,但應註意,發票總金額不得直過信用證規定的最高金額,因按銀行慣例,開證行可以拒絕接受超過信用證所許可金額的商業發票。

海關發票

在國際貿易中,有些進口國家要求國外出口商按進口國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海關發票,以作為估價完稅,或征收差別待遇關稅,或征收反傾銷稅的依據。此外,也可供編制統計資料之乒。

填寫海關發票時,必須格外註意下列事項,

各國使用的海關發票,都有其特定的格式,不得混用。

凡海關發票與商業發票上***有的項目和內容,必須壹致不得互相矛盾。

對“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壹欄,應按有關規定審慎處理,因為,其價格的高低是進口國海關作為是否片收反傾銷稅的重要依據。

如售價中包括運費或包括運費和保險費,應分別列明FOB價運費,保險費各多少,FOB價加運費應與CFR貨值相等,FOB價加運費和保險費應與CIF貨值相等。

海關發票的簽字人和證明人不能為同壹個人,他們均以個身份簽字,而且必須手簽才有效。

領事發票

有些進口國家要求國外出口商必須向該國海關提供該國領事簽證的發票,其作用與海關發票基本相似,各國領事簽發領事發票時,均需收取壹定的領事簽證費有些國家規定了領事發票的特定格式,屯有些國愛規定可在出口商的發票上由該國領事簽證。

廠商發票

廠商發票是出口廠商所出具的以本國貨幣計算價格,用來證明出口國國內市場的出廠價格的發票,其作用是供進口國海關估價,核稅以及征收反傾銷稅之用,如國外來證要求提供廠商發票,應參照海關發票有關國內價格的填寫辦法處理。

提單

提單是各種單據中最重要的單據,它是確定承運人和托運人雙方權利與義務,責任與豁免的依據,各船公司所負責制的提單格式各不相同但其內容大同小異,其中包括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通知人的名稱,船名,裝卸港名稱,有關貨物和運費的記載以及簽發提單的日期,地點及份數等

保險單

按CIF條件成交時,出口商應代為投保並提供保險單,保險單的內容應與有關單證的內容銜接。例如:保險險別與保險金額,應與信用證的規定相符;保險單上的船名,裝運港目的港,大約開航日期以及有關貨物的記載,應與提單內容相符;保險單的簽發日期不得晚於提單日期,保險單上的金額,壹般應相當於發票金額加壹成的金額,

產地證明書

有些不使用海關發票或領事發票的國家,要求出口商提供產地證明書,以便確定以進口貨物應征收的稅率,產地證明書壹般由出口地的公證行或工商團體簽發,在我國,通常由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或中國貿促會簽發。

普惠制單據

新西蘭,日本,加拿大和歐***體等20多個國家給我國以普惠制待遇,凡向這些國家出口的貨物,須提供普惠制單據,作為對方國家海關減免關稅的依據,對各種普惠制單據內容的填寫,應符合各個項目的要求,不能填錯,否則,就有可能喪失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機會。

檢驗證書

檢驗證書包括品質檢驗證書,重量檢驗證書。數量檢驗證書,獸醫檢驗證書,衛生檢驗證書,價值檢驗證書和殘損檢驗證書等,窨提供何種檢驗證書,應事先在檢驗條款中作出明確規定。

裝箱單和重量單

裝臬單又稱花色碼單,它列明每批貨物的逐件花色搭配;重量單則列明每件貨物的凈重和毛重,這兩種單據可用來補充商業發票內容的不足,便於進口國海關檢驗和核對貨物,

在這裏,需要特別強調指出的是,提高單證質量,對保證安全迅速收匯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特別是在信用證付款條件睛,實行的是單據和貨款對流的原則,單證不相符,單單不壹致,銀行和進口商就可能拒收單據和拒付貨款,因此,繕制結匯單據時,要求做到以下幾點:

正確。單據內容必須正確,既要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又要能真實反映貨物的實際情況,且各單據的內容不能相互矛盾。

完整。單據份數應符合信用證的規定,不能短少,單據本身的內容,應當完備,不能出現項目短缺情況,

及時,制單應及時,以免錯過交單日期或信用證有效期。

簡明,單據內容應按信用證要求和國際慣例填寫,力求簡明,切勿加列不必要的內容。

整潔,單據的布局要美觀大方,繕寫或打印的字跡要清楚醒目,不宜輕易列改,尤其對金額,件數和重量等,更不宜改動。

為了做好壹述四個環節的工作,並使各環節的工作互相銜接,做到環環扣緊,防止出現脫節現象,我們必須根據多年來行之有效的經驗,做好“四排”“三平衡”的工作。

所謂“四排”就是指以買賣合同為對象,根據履行合同的進程卡片反映的情況,其中包括信用證是否開到,貨源是否落實,進行分類熱電廠隊,排出四種類型:壹是有證有貨;二是有證無貨,三是無證有貨;四是無證無貨,通過四排,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所謂“三平衡”就是旨以信用證為對象,根據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和信用證有效期的遠近,結合貨源,船源情況,分別輕重緩急力爭做到貨,證,船三方面的銜接和平衡,防止出現有貨無船有船無貨拖延裝運或制單結蕩趕不上在信、用證有效內進行等脫節現象,

做好上述“四排”“三平衡”的工作,使貨證船互相銜接,做到環環扣緊,有利於提高履約率和經濟效益。

在履行憑信用證付款的CIF出口合同時,上述四個基本環節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在履行按其它付款方式或其它貿易術語成交的出口合同時,其工作環節則有所不同,例如:在采用匯墳或托收的情況下,就沒有我方催證,審證和改證的工作環節,在履行CFR出口合同時,就沒有我方負責投保的工作,在履行FOB出口合同時,我方既無負擔租船訂艙的任務,也無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責任,由此可見,履行出口合同的環節和工作內容,主要取決於合同的類別及其所采用的支付方式。

此外,在履行出口合同過程中,如因國外買方未按時開證或未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致使我方遭受損失,我們應根據不同對象,不同情況及損失程度,有理有據地及時向對方提出索賠,以維護我方的正當權益,

當外商對我方交貨的品質,數量,包裝不符合約定的條件,或我方未按時裝運,致使對方蒙受損失而向我方提出索賠時,我方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查明事實,分清責任,酌情作出適當的處理,如確屬我方責任,我們應實事求是地予以賠償,如屬外商不合理的要求,我們必須以理拒賠

在履行出口合同過程中索賠和理賠的工作,不壹定發生,例如,在合同正常順利履行的情況下,它就不會發現

第二節 進口合同的履行

我國進口貨物,大多數是按FOB條件並采用信用證付款方式成交,按此條件簽訂的進口合同,基履行的壹般程序包括:開立信用證,租船訂艙,接運貨物,辦理貨運保險,審單付款,報關提貨驗收與撥交貨和辦理索賠等,現分別加以介紹和說明

開立信用證

買方開立信用證是履行合同的前提條件,因此,簽訂進口合同後,應按全員規定辦理開證手續,如合同規定在收到賣方貨物備妥通知或在賣方確定裝運期後開證,我們應在接到上述通知後及時開證;如合同規定在賣方領到出口許可證或支付履行約保證金後開證,我偏差應在收到對方已領到許可 證的通知,或銀行傳知履約保證金已書訖後開證,買方向銀行辦理開證手續時,必須按合同內容填寫開證申請書,銀行則按開證申請書內容開立信用證,因此,信用證內容是以合同為依據開立的,它與合同內容應當壹致。

賣方收到信用證後,如要求展延裝運期和信用證有效期或變更裝運港等,若我方同意對方的請求,即可向銀行辦理改證手續。

租船訂艙

按FOB條件簽訂進口合同時,應由買方安排船舶,如買方自己沒有船舶,則應負責租船訂艙或委托租裔代理辦理租船訂艙手續,當辦妥租船訂艙手續後,應及時將船名及船期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備貨裝船,避免出現船等貨的情況。

接運貨物

買方備妥船後,應做好催裝工作,隨時掌握賣方備貨情況和船舶動態,催促賣方做好裝船準備工作,對於數量大或重要的進口貨物,必要時,可請我駐外機構就地協助了解和督促對方履約,或派員前往出口地點檢驗監督,以利接運工作的順利進行。

辦理貨運保險

凡由我方辦理信口開合的進口貨物,當接到賣方的裝運通知後,應及時將船名,提單號,開航日期,裝運港,目的港以及貨物的名稱 和數量等內容通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即作為辦妥投保手續,保險公司即按預允保險合同的規定對貨物負自動承保的責任。

審單付款

貨物裝船乒,賣方即憑提單等有關單據向當地銀行議付貨款,當議付行寄來單據後,經銀行審核無誤即通知買方付款贖單。如經銀行配合審單發現單證不符或單單不符,應分別情況進行處理。處理辦法很多,例如:拒付貨款;相符部分付款,不符部分拒付;貨到檢驗合格後再付款;憑賣方或議付行出具擔保付款,在付款的同時提出保留索賠權。

報關提貨

買方付款贖單後,壹俟貨物運抵目的港,即應及時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經海關查驗有關單據,證件和貨物,並在提單上簽章放行後,即可憑以提貨

驗收和撥交貨物

凡屬進口的貨物,都應認真驗收,如發現品質,數量,包裝有問題應及時取得有效的檢驗證明,以便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或采取其它救濟措施。

對於法定檢驗的進口貨物,必須向卸貨地或到達地的商檢機構報驗未經檢驗的貨物,不準銷售和使用,為了在規定時效內對外提出索賠,凡屬下列情況的貨物,均應在卸貨港口就地報驗,(1)合同訂明須在卸貨港檢驗的貨物;(2)貨到檢驗合格後付款的(3)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很短的貨物;(4)卸貨時已發現殘損,短少或有異狀的貨物。如無上述情況,而用貨單位不在港口的,可將貨物轉運至用貨單位所在地,由其自選驗收,驗收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請當地商檢機構出具檢驗證明,以便在索賠有效期內對外提出索賠,

貨物進口後,應及時向用貨單位辦理撥交手續,如用貨單位在卸貨港所在地,則就近撥交貨物;如用貨單位不在卸貨地區,則委托貨運代理將貨物轉運內地,並撥交給用貨單位,在貨物撥交後,外貿公司再與用貨單位進行結算。

在履行憑信用證墳款的FOB進口合同時,上述各項基本環節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在履行憑基它付款方式和其它貿易術語成交的進口合同時,則其工作環節有別。例如:在采用匯付或托收的情況下,就不存在買方開證的工作環節;在履行CFR進口合同時,買方則不負責租船訂艙,此項工作由賣方辦理,在履行CIF進口合同時,買方 不僅不承擔貨物從培育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輸任務,而且不負責辦理貨運投保手續,此項工作由賣方按約定條件代為辦理,這就表明,履行進口合同的環節和工作內容,主要取決於合同的類別及其所采取的支付條件。

此外,在履行進口合同過程中,往往因賣方未按期交綱或貨到後發現品質,數量和包裝等方面有問題,致使買方遭受損失,而需向有關方面提出索賠,進口索賠事件雖不是每筆交易壹定發生,但為了維護我方的利益,我們對此項工作應當常備不懈,隨時註意壹旦出現賣方違約或發生貨運事故,應切實做好進口索賠工作,為此,我們必須註意下列事項:

在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確定索賠對象

根據事故性質和致損原因的不同,向責任方提出索賠。例如:凡屬原裝短少和品質,規格與合同不符,應向賣方提出索賠,貨物數量少於提單所載數量,或在簽發清潔提單情況下貨物出現殘損短缺,則應向衛運人索賠,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而使貨物遭受承保險別範圍內的損失,則應向保險公司索賠。

提供索賠證據

為了保證索賠工作的順利進行,必須提供切實有效的證據如事故記錄,短卸或殘損證明和聯檢報告等,必要時,還可提供物證或實物照片等。

掌握索賠期限

向責任方提出索賠,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過期提出索賠無效,在事同內壹般都規定了索賠期限:向賣方索賠,應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如合同未規定索賠期限,按《聯合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買方向賣方聲稱貨物不符合合同時限,是買方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向船公司索賠的時限,按《海牙規則》規定,是貨物到達目的港交貨後壹年;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時限,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為貨物在卸貨全部卸離海輪後兩年。

索賠金額

索賠金額應適當確定,除包括受損商品價值外,還應加上有關費用(如檢驗費等)。索賠金額究竟多少,其中究竟包括哪些費用,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商訂

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通過彼引洽商就各項交易條件取得壹致協議後,交易即告達成,壹般地說,買賣合同就算訂立,買賣雙方即存在合同關系 。

第壹節 交易磋商

交易磋商是對外貿易的壹個重要環節

交易磋商是指買賣雙方就交易條件進行洽商,以求達成壹致協議的具體過程,它是國際貨物買賣過程中不可缺少的壹個很重要的環節,也是簽訂買賣合同的必經階段和法定程序,交易磋商的內容包括各種交易條件,它關系到買賣雙方的經濟利益。這是因為,交易磋商的結果,決定著合同條款的具體內容,從而確定了合同雙方錄事伯權利和義務,故交易雙方對此環節的工作都非常重視。

交易磋商的內容,不令包括商務和技術方面的問題,也包括法律和政策問題,它是壹項政策性、策略性、技術性和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這就要墳參加此項工作的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豐富的商品知識以及有關商務 、法律和金融、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尤其是要切實掌握有關合同法方面的基本知識,因為在交易磋商過程中,實際上是對上述各種知識的綜合運用,而且運用本身又是壹種藝術,可見,參加交易磋商的人員除應具備多方面的基礎知識外,還應個有善不動聲色把原則性和靈活性結合起來,采取靈活機智的策略和洽談技巧。這樣,才能立於不敗之地,從而使交易磋商達到預期的最佳效果。

在國際貿易中,交易磋商是壹項很艱難復雜的工作,因為交易雙方分屬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彼此有著不同的社會制度,政治制度,法律體系,經濟體制和貿易習慣,有著不同的文化背景,價值觀念,信仰和民族習慣而且還有語言和文字溝通方面的困難。可見,我國對外貿易中的交易磋商過錯比國內貿易中的洽談交易復雜和困難得多。

在對外磋商交易過程中,由於交易雙方的立場及其領導追求的具體目標各不相同,所以在磋商過程中, 往往充滿尖銳復雜的利害沖突和反復討價還價的鬥爭,實際上,交易磋商是對外開展商務活動的壹個重要戰役,參加交易磋商人員的任務是,根據購銷意圖將對交易對手的具體化情況,施展各種行之有效的策力學,正確處理彼此間的沖突和矛盾,謀求壹致達成壹項雙方考取主直接關系著雙方當事人的利害得失,而且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不得輕易改變,所以是否拍板成交和達成協議,彼此都應持慎重態度,如果由於我方人員失誤而導致磋商失敗,就會失掉成交的機會,如果由於我方人員急於求成。疏忽大意或其它原因,作了不應有的讓步,或接受了不合理的成交條件和有悖於法律規定的條款,交易磋商中出現的這些錯誤和埋下的隱患,往往事後難以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