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本合同的起始日期和試用期自錄用之日起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在用工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該條也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合同的起始日期和試用期應從錄用之日起計算。
合同程序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組成。勞動合同的壹方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另壹方是勞動者本人;
(2)勞動合同雙方必須具備合同主體資格。用人單位要有法人資格,私企主要要有公民身份;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能力和工作能力,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現實表現良好;
(4)勞動合同草案壹般由用人單位提出,征求被招用勞動者的意見;也可以由職工和企業行政代表人事部門辦理。
(5)在簽訂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向被招聘者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被招聘者也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雙方充分協商壹致後,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勞動合同,並簽字蓋章。
(6)勞動合同簽訂後,應向當地勞動行政機關申請鑒證,並向其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