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離職人員領工資必須去簽字嗎

離職人員領工資必須去簽字嗎

不用。

壹、離職人員領工資可以不去簽字

可以不用簽字,員工離職,單位需要在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結清工資,如果沒有在之後發放,員工無法來領取是可以委托他人代辦的。同時員工可以直接電話向工作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單位支付工資即可。

工廠發放工資,應當編制工資發放表,記錄員工姓名、應發工資額、扣除額、實發工資額,並盡可能把各項構成記錄。采用現金發放的,應將工資支付給員工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領取人應當在工資表上簽字。  工廠以現金方式發放工資,員工簽名是收到工資的依據。不簽名壹旦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將無法證明已發工資的事實,將承擔舉證不力後果。工廠《工資發放表》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二、在公司制度中不能有扣工資的條款,即使有也是無效的。

現在企業沒有權利對員工進行罰款,因為政企分離以後,企業已經沒有行政管理權,所以也就不能對員工進行罰款,除非是員工的行為給企業造成了損失。

目前我國境內無論何種類型的企業,都因為沒有了行政管理權,而沒有權利對本企業的員工進行罰款。因此,目前所有企業的任何規章制度中只要有罰款的處罰方式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都是違法的,都因為違法而無效。既然企業關於罰款的規定是違法無效的,那麽企業從員工的工資裏扣罰款的行為也是沒有依據的,屬於違法行為。

員工因個人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這個損失賠償可以從工資裏扣,但是最多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20%。除此以外,除了法定的代扣工資情形以外,企業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扣減員工的工資。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壹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