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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對勞動合同存在糾紛的,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來對爭議進行仲裁,在仲裁過程中,需要當事人提供有效的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清單來支持自己的觀點。接下來律圖小編就來簡單對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清單的內容做壹說明,希望可以幫助到妳。
壹、勞動爭議仲裁舉證規則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是確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勞動權利義務和勞動爭議事實的主要依據。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2、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但下列情形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1.因用人單位做出開除、除名、解除勞動合同; 2.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工作年限等決定; 3.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提供勞動條件,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分配當事人各自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4、證據包括與勞動爭議直接或間接相關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等,證據應當合法取得,並能客觀證明相關的事實。
5、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但有證據表明原件或原物由另壹方當事人保存,或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原件、原物應由另壹方當事人保存的,可以提供復印件或復制件。
6、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附有有資質的翻譯公司中文譯本。
7、當事人提交證據應當壹式二份,並對證據材料逐壹編號,列明證據清單。
8、當事人應及時提交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證據材料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9、仲裁委根據案情的需要認為有必要補充證據的,雙方當事人應積極配合。
10、對證據較多、復雜疑難案件,或經當事人同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證據交換壹般不超過兩次。
11、交換證據的時間、形式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壹致並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可,也可以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
二、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清單說明
1、文書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壹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2、文書使用範圍及解決的問題
本文書用於當事人列明提交證據材料情況的格式文書。
3、文書填寫要求及註意事項
(1)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壹分類編號。
(2)當事人應當概括其提供的證據名稱及證據的內容,並與其實際提供的證據相符,頁數相對應。
(3)提交人處由提交證據材料的當事人簽名,並註明提交的時間。
(4)當事人應按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證據清單及證據材料副本。
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合同爭議進行仲裁的過程中,當事人所提供的提供的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清單,是確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勞動權利義務和勞動爭議事實的主要依據,當事人在列舉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清單時,需要對證據逐條列舉,並要附帶證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