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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需要身份證嗎?

報案需要身份證,可以方便警方核實報案人身份,防止誤報,方便聯系和進壹步了解案情。公安機關將對任何報警人的身份信息保密,不會提供給無關人員。

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或者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

舉報人向公安機關舉報的案件主要有兩類,壹類是行政案件,壹類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都有受理案件的程序,立案程序只針對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沒有立案程序。行政案件受理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理時限不超過3日。壹般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得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30日。

控告人、舉報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報案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壹)身份證明文件。個人報案的,需提供身份證、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單位報案的,需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單位信息證明文件及復印件,以及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必須是了解案件的公司負責人或者是案件的直接當事人。

(二)舉報材料。需要陳述案件的基本情況,包括時間、地點、過程、後果以及涉案企業和人員的基本情況。舉報材料還必須有單位的印章和舉報人的簽名。

舉報、投訴、舉報可以采用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接受口頭舉報、投訴、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因此,口頭和書面形式的檢舉、控告、舉報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應當由司法機關受理,讓公民行使檢舉、控告、舉報的權利,但要盡可能詳細地記錄犯罪事實的具體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

第壹百零九條

舉報、投訴、舉報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受理口頭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誣告,也要與誣告嚴格區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姓名和舉報、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