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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民警該如何詢問違法嫌疑人?

操作規則1。了解案情和證據材料,制定訊問計劃和訊問提綱。2.第壹次訊問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送達《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並在訊問筆錄中註明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在相關強制措施附件上簽名;核實嫌疑人是否聽清楚並要求撤回。3.第壹次訊問應先詢問嫌疑人的個人情況,是否有前科等。,然後問他有沒有犯罪;讓他陳述有罪情節和無罪辯護,偵查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犯罪嫌疑人要求自己寫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自寫供詞。4.將訊問筆錄交給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記錄有錯誤的,應當允許更正或者補充,並在修改或者補充的地方按手印。5.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實後,應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並按手印,並在最後壹頁註明“上述筆錄我已經閱讀(或者向我宣讀),與我所說的壹致”;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6.訊問筆錄所列事項應當按照規定填寫;調查人員和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7.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用文字記錄,根據需要可以錄音錄像。註意事項:1。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訊問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在未成年人的住所、單位、學校等場所進行。2.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有熟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在訊問筆錄中寫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單位、職業。3.對於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提供翻譯。4.訊問時,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獲取口供。5.記錄工具應該是可以長期保存的書寫工具和墨水。主要法規依據1:壹切案件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要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可靠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依據二: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先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讓他陳述有罪或者無罪的申辯情節,然後再向他提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是,我們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依據三: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有熟悉聾啞手勢的人在場,並且應當將這種情況記錄清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依據四:訊問前,偵查人員應當了解案情和證據材料,制定訊問計劃,列出訊問提綱。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戶籍所在地、暫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78條)依據五: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其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並有權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0條)依據六: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其身心特點采取不同於成年人的方式;除阻礙調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父母、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訊問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在未成年人的住宅、單位、學校或者其他適當的場所進行。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有熟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在訊問筆錄中寫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對於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提供翻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82條)依據七: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記錄有錯漏的,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補充,並按手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實後,應當逐頁簽名(蓋章)並按手印,並在最後壹頁寫明“上述筆錄我已閱讀(或念給我聽),與我所說的壹致”。被調查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的,調查人應當在筆錄中註明。訊問筆錄所列事項應當按照規定填寫。調查人員和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用文字記錄,同時可以根據需要進行錄音、錄像。(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84條)依據八:犯罪嫌疑人要求寫自己的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自寫供詞。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親筆供詞的最後壹頁簽名(蓋章)並按手印。偵查人員收到後,應在首頁右上方寫上“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並簽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85條)依據九: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開始時或者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人員應當向犯罪嫌疑人送達《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並在訊問筆錄中註明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在相關強制措施附件上簽名。犯罪嫌疑人拒絕簽收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公安機關關於適用拘役期限的規定》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