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理解遺囑內容的成年人。與繼承人或遺囑人沒有利益關系。因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更容易被利益驅使,做出不真實的證明。所以繼承人不能做見證人,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及同壹業務中的合夥人,也應視為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做遺囑見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五條。
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代書,由立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140條
以下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他無見證能力人;
(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