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素:
1、欠條壹般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
(1)標題,即在正文上方中間以較大字體寫上“欠條”兩字;
(2)正文,欠條的正文要寫清欠什麽人或什麽單位什麽東西、數量多少,並要註明償還的日期;
(3)落款,落款要署上欠方單位名稱和經手人的親筆簽名,是個人出具的欠條則需署上立欠方個人親筆簽名。是個人出具的欠條則需署上立欠方個人的姓名。並同時署上欠條的日期;
2、最基本的要求是有明確的數額、出借人姓名、有借款人親筆簽字,如果是單位則是蓋章,寫清楚借款日期。這是基本的生效條件。此外,還可以視情況加上還款期限、利息標準、借款用途、擔保方式等內容。只有滿足這些內容,欠條才具有法律效益;
3、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借條和欠條均是壹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壹種借款合同關系。
綜上所述,欠條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