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借條:說我愛妳不容易——常見借條糾紛及陷阱類型分析
1、“借條”、“借條”、“收條”和-這些名字是不能忽略的。
借錢給朋友,應該出具什麽樣的證明?現實生活中,最常見的憑證有以下幾種:“借據”、“借據”、“收據”。雖然只有壹字之差,但兩者的法律含義卻大相徑庭。雖然名字不是決定法律關系的唯壹決定性因素,但壹旦訴諸法律,它無疑會對法官的判決產生巨大影響。
“借條”代表的是借款合同關系,用“借條”很容易證明,而且法律明確,不需要其他證據支持。
“借條”壹般是過去雙方經濟往來結算後確定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原因。僅僅依靠“借條”並不能從字面上說明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因此法律關系相對復雜。
“收條”壹般作為收到錢和貨物的壹方寫給寄件人的憑證。僅憑收據,不能認定出具收據的壹方與接受收據的壹方存在借貸關系。
此外,名稱不同還會導致訴訟時效計算的起點,即訴訟時效的計算。如果寫成借條,適用的訴訟時效是兩年。有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從還款日起計算;借據上未約定還款時間的,出借人可以隨時主張權利,主張還款時可以計算訴訟時效;
但如果寫了“借條”,雖然訴訟時效也是兩年,但從借條上寫的日期起算。
所以,當妳借錢給朋友時,正確的做法是讓他出具壹張“借條”,而不是壹張“借條”和壹張“收條”。
2.誰借的錢——借款人的名字不能只寫“三哥”或“四姐”
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是出借人,借款人是借款人。因為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往往關系密切,比如親戚或者朋友。借錢的時候,很容易把日常習慣稱謂寫成借條,比如把借貸方寫成“張叔”、“李傑”;把借款人寫成“三哥”或“四姐”。萬壹借款人不還款,貸款人往往會因為債權債務不清而被法院駁回。現實生活中,這樣的糾紛也時有發生。所以借條上要寫借款人和借款人身份證上的名字,明確實際借款人。這種約定俗成的“三哥”“四姐”的稱呼真的不夠用。
3.借條上居然有“槍手”的簽名——當心“李鬼”
“我向自己借了錢,自己卻沒寫條子”——這樣的糾紛日前在南京被刑偵解決。王向張借款1萬元。當張某要求王某寫借條時,王某正好接到電話,便離開了現場。不久,王回來了,把壹張寫好的借條交給了張某。張見借條金額無誤,簽名也是借款人姓名,票據看似無問題,遂將10000元給王。後張某向王某要錢,王某不認。張無奈,拿著“欠條”向人民法院起訴。因王某否認借款事實,且借條系其所寫,法院委托相關部門進行筆跡鑒定,但鑒定後確認借條並非其所為。
作者:王。法院根據鑒定結論駁回了張的訴訟請求。該案在張向檢察院提出抗訴後,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有必要由公安機關偵查。經查,王承認借條是真的,借條是別人模仿自己的筆跡寫的。這個“槍手”最終導致張民事訴訟敗訴。
4.打借條不只是簽字——借條要自己寫。
上壹個案例中,貸款人的疏忽導致壹個假簽名引發的糾紛,在借貸關系中,借款人也存在法律風險。這個例子就是這方面的壹個例子。壹年前,筆者代理過這樣壹個案例:丁向周某借款12000元,周某本人寫的借款金額為12000元(小寫,此借款未寫大寫)。丁看借款金額無誤,便在借條上簽了名。後周以丁簽字的欠條起訴要求返還借款120000元。丁提出原陳述金額為12000元,而非120000元,但其苦於無其他證據,壹審敗訴。在接受二審委托後,筆者通過各種努力,獲得了其他間接證據。二審法官結合新的證據和生活常識認定,周在12000後面留了適當的空白,在丁的簽名後加了“0”。雖然這個案子已經依法改判了,但是當事人每次想到花在這個案子上的時間和精力,以及辦案的費用,都是哭的。
這個案例還可以給讀者提供另壹個重要的提示:即如果雙方約定的借款金額不是小寫而是大寫或小寫,則可能避免此類糾紛,而借款金額大寫引起的糾紛是借款糾紛中常見的糾紛,必須引起讀者的註意。
5.白紙黑字有效——雙方約定的利率要寫在“借條”上。
李某向孫某借款10000元,雙方口頭約定利率為年利率2%。李在借條上寫道:今借孫現金10000元。孫考慮到雙方是熟人,沒有堅持在借條上寫利息。後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為由起訴要求償還本息。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據《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孫的利息訴訟請求。
為此應在“借條”中明確約定利息,但需要註意的是,自然人之間的利息約定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部分不予保護。
根據1991發布的《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從以上分析可知,民間設立的“兩點利率”和“三點利率”,已經明顯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6.“歡”字不簡單——當心漢字和句子的歧義。
李某向吳某借款5萬元,並為吳某出具借條。兩個月後,李某歸還5000元,於是要求吳某撕毀原借條,他為吳某出具了新借條:“李某向吳某借款5萬元,現尚欠5000元。”這裏的“歡”字,既可以理解為“歡”,也可以理解為“海”、“上”。由此產生的爭議對貸款人非常不利。最後,雖然吳的權利得到了保護,但該案訴訟曲折,仍作為經典案例出現在各大教科書中。
2007年6月,鐘某因業務資金周轉,向黃某借款6萬元,並出具借條,內容為“今向黃某借款6萬元”並簽字及借款時間。同年6月30日,鐘某歸還2萬元,但黃在還款時未出具收據,鐘某僅在借款金額後標註“6月30日2萬元”。因余款長期不還,黃訴至法院,稱鐘某至今壹分錢未還,且借款中“6月30日還款2萬元”為雙方約定的還款計劃,故請求法院判令鐘某償還借款6萬元。對此,鐘某雖辯稱已歸還2萬元,但因借條內容含糊不清,且無其他證據支持,感到懊悔。於是他私下找到黃的說法,錄下了當時的對話。錄音明確確認了還款事實,並作為查明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提交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錄音資料只要是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都可以作為依法定案的證據。鐘提供的錄音資料並未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雖屬“偷錄”,但仍屬有效證據。最終,當地法院根據錄音當庭作出前述判決。但不難想象,如果沒有錄音證據,該案將是又壹場曠日持久的馬拉松戰爭。
7.從橫向角度來看,確定還款期限有利有弊。
眾所周知,貸款產生的糾紛在兩年的訴訟時效內是受法律保護的。打欠條的時候,應該確定具體的還款期限嗎?這個問題在實踐中形成了比較壹致的觀點:不管有沒有明說,在具體問題上各有利弊。我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所以在實踐中要註意訴訟時效是從註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兩年,所以如果借款人未能在約定期限內還款,貸款人壹定要記得提前還款。
在指定期限屆滿後兩年內及時主張權利。貸款人有權隨時要求還款,而無需指定還款期限。同時,借款人也要註意,如果借據中約定了還款期限,應在規定期限內歸還借款,以免發生糾紛;並且如果沒有約定貸款期限,可以在已付貸款中隨時還款。所以我們的結論是:貸款期限是否明確,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8.如果妳有欠條,妳可能打不贏官司——記住續費期限。
我們提到了欠條中還款期限是否明確的問題,那麽下面這個案例告訴妳,補充和確定時效證據是非常關鍵的,這也是民間借貸中的壹個突出問題。
2006年8月,張老板的表哥王來找他借錢,說是要開店做點小生意。老板張向王借了2萬元,並書面約定壹年內歸還。轉眼間,壹年的期限到了。張老板想到王的生意還在起步階段,雙方又是親戚,就沒催。2008年7月,張老板不得不向王討要,但王稱自己生意剛起步,沒有還款能力,並發誓將還款期往後推壹年,壹定歸還。無奈之下,老板張燦只能同意,但遺憾的是,雙方沒有出具任何書面材料。轉眼間,壹年過去了。當張老板再次去要錢時,王拒絕償還,說是過期了。張老板要請作者和王打官司。了解情況後,筆者明確告訴張老板,打官司不壹定能贏。為什麽?因為他已經錯過了勝訴的期限。
所以,當貸款人遇到上述問題時,有必要就延期還款問題形成書面條款,起到了中斷訴訟時效的目的,否則妳即使拿著欠條也未必能打贏官司。
9、借貸也要看目的——非法借貸法律不保護。
上面的張老板拿著壹張欠條,因為時效抓耳撓腮,鐘老板也拿著壹張欠條,不要他退錢。原因是他與出借人的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這是壹個10年前的真實案例。某年年初,鐘先生的老同學謝某找上門來,向鐘先生借款65438+萬元。當時鐘老板問謝,借錢準備投資什麽項目?謝說他想開壹個賭博遊戲廳。鐘老板認為雖然有利可圖,但也有風險,就不同意了。後來謝找了他幾次,承諾無論發生什麽事,都不影響債務的履行。在謝的軟磨硬泡下,鐘老板還是把錢借給了他,並在借條上註明壹切責任由謝本人承擔。結果謝某的遊戲室開張沒多久就被公安機關查封了,謝某也受到了處罰。這次老板慌了,三天兩頭上門討債。謝每次都說暫時無力償還,給他壹段時間。鐘老板經過深思熟慮,將謝告上法庭,但法院不僅沒有支持鐘老板的訴訟請求,還對鐘老板處以罰款。其實很多人都有這樣壹個誤區,認為借款的目的不會影響還款。也就是說,無論借款人借錢是用於合法經營還是非法活動,出借人都可以向其主張債權,因為“還債”是理所當然的。這種觀念是不正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十壹條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對雙方的非法借貸行為也可予以訓誡,對其非法活動所得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可予以沒收,並可依法予以罰款、拘留。妳看,鐘老板真的是“賠了夫人又折兵”,所以借錢的時候壹定要看清楚借錢的目的。生活中另壹種常見的借款是在賭桌上借錢。想象壹下上面的情況,妳要三思而後行。
10,註意保留其他證據——貸款之外的努力同樣重要。
在民間借貸中,壹般來說,只要有正規的借條,壹般就可以確定借貸關系。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借款人在法庭上拒絕配合,因此這類借貸糾紛只能缺席審理。但在實踐中,缺席審理的案件對原告舉證的要求越來越嚴格,也是法院甚至核實雙方借款的依據。
部門,如貸款的用途,更重要的是,法院已確認付款是否已交付。所以對於大額貸款,可以考慮銀行轉賬,並保留轉賬和入賬的記錄,以便發生糾紛後舉證。另外,可以請第三人做證人,請擔保人等。當妳打欠條的時候,這些工作可以更好的保留證據,無論妳是否缺席,妳都可以高枕無憂。
11.我已經還了妳的奶酪——還款後妳必須要借條。
王和李是多年的好朋友。2008年9月,王某因經濟拮據向李某借款3萬元。當時王某給李某打了壹張欠條,並定了還款日期。165438+10月5日,王邀請李和他的表弟張壹起吃飯。飯桌上,王某當著張某的面把欠李某的3萬元還了回去。因為李某當時沒帶借條,王某也沒拿回借條,後來也沒找李某要過這筆借款。王考慮到他和李是多年的朋友,相互了解,相互信任。還款時,張某在場作證,李不會因為三萬元而良心不安。
讓王某萬萬沒想到的是,今年5月,李某竟拿著王某尚未收回的這筆借款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償還借款3萬元。日前,法院經審理認為,證人證言效力不及書證,且張某與王某有親屬關系,故對張某的證言不予采納。根據李某提供的借條,法院判令王某償還李某借款3萬元。
即使是親戚朋友之間,如果發生了類似借條的事情,妳借錢的時候打出來的借條也必須收回。如果當時拿不回借條,可以延期還錢,或者要求對方出具收據,詳細說明收到錢的情況。以後也可以及時拿回欠條,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在這篇文章中,王粲被描述為壹個啞巴吃黃連,他是痛苦的。
二、借條:其實妳也很簡單——如何打借條不失敗。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對民間借貸中容易存在的問題有壹個初步的了解。那麽,壹份正式的借據應該包含哪些部分呢?如何有效避免糾紛,未雨綢繆?那麽以下提示將是至關重要的:
1.姓名:註意要寫“借據”而不是“借據”或“收據”;
2.當事人:要寫清楚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法定全名,並註明身份證號碼。千萬不要寫“三哥”、“四姐”;
3.金額:借款金額要寫清楚,包括文字和數字的金額,雙方要壹致。如有不壹致,依法以大寫金額為準;
4.時間:壹般要寫清楚與貸款相關的相應期限,包括貸款的時間和明確的還款期限;這裏需要註意的是,時效是否明確,對於訴訟時效的計算非常重要;
5.利息:雙方約定借款利息的,應當在借條上用文字明確,並保證約定的利率不違反法律規定。
6.簽字:借款人應親自簽字並按手印。
7.擔保:為維護貸款安全,對方可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提供抵押或擔保人。即使不提供擔保,我們也可以考慮讓兩個不相關的第三方作為見證人簽署借據。
8.語言文字:貸款的時候壹定要寫清楚。同時,為了避免歧義,妳必須考慮單詞和句子是否有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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