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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小孩上戶口,村裏開的證明怎麽寫?

小孩上戶口證明

XXX派出所:

茲有我村村民XXX,男,身份證號XXXXXX,於XX年X月於XX地的XXX結為夫妻,現生育壹個X孩,取名XXX經村委研究,同意將戶口落戶在我村。

特此證明

XXXX村委

年月日

擴展資料

常住人口登記表的填寫

1.戶別——分“家庭戶”和“集體戶”。以家庭關系為主的公民居住壹處***同生活的或單身居住獨立生活的填“家庭戶”;相互之間不存在家庭關系的居住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寺廟等單位集體宿舍的公民,填“集體戶”。

2.戶主姓名----填寫戶口登記立戶的戶主姓名。戶主應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擔任。

3.與戶主關系——本人是戶主的,填寫“戶主”。戶內其他人員按本人與戶主的血親或姻親關系等寫明具體稱謂。具體排列順序為:戶主,戶主的配偶,戶主的子女,戶主的孫女,戶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戶主的兄弟、姊妹,戶主的旁系親屬和其他親屬等。

4.姓名——填寫本人姓名的全稱。少數民族和被批準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國家的習慣取名,但應在本欄中填寫用漢字譯寫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寫本民族文字和外文姓名的,可同時在本欄中填寫。

棄嬰,可由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按照上述原則為其取名。

5.性別——填寫“男”或“女”。

6.曾用名——填寫本人過去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7.民族——用國家認定的民族的名稱填寫全稱。本人是什麽民族就填寫什麽民族。新生嬰兒填寫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壹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選填其中壹方的民族。棄嬰,民族成份不能確定的,應按照收養人的民族成份填寫或由收養機構確定壹個民族。

外國人加入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與我國某壹民族相同,就填寫某壹民族,如“朝鮮族”;沒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麽民族就填寫什麽民族,但應在民族名稱後加註“入籍”二字,如“烏克蘭(入籍)”。

8.出生日期——按照公歷,用阿拉伯數字填寫本人出生的具體時間,如“1992年6月27日8時20分”。本人只記得農歷日期的,須換算成公歷後填寫,棄嬰,如果出生日期不詳,應由本人或收養機構確定壹個日期。

9.監護人——新生嬰兒申報出生登記以及16周歲以下的公民補建常住人口登記表時,戶口登記機關應為其填寫或補填父親、母親等監護人的姓名,棄嬰,應填寫收養人姓名或收養機構名稱。

10、監護關系——按監護人與新生嬰兒及16周歲以下公民的血親關系或收養關系寫明具體稱謂,如“父親”、“母親”等。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棄嬰,此欄不填。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_戶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