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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怎麽寫才有法律效力

離婚財產協議是準備離婚的夫妻之間簽訂的協議,內容包括對夫妻雙方個人財產、婚後所得的財產和債權債務、未成年子女撫養達成協議,此協議在離婚後對夫妻雙方都具體法律約束力。

在擬定離婚協議時應註意寫明以下事項:

1.需要采用書面形式;

2.寫明夫妻雙方的姓名、身份、住所;

3.結婚登記的時間;

4.列明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動產的寫清楚名稱、現市價:不動產的寫明房產證地址、所有權人名稱、登記日期);

5.列明夫妻雙方的婚後財產收入來源(如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養老金收益等);

6.婚後繼承或是受贈的財產如何分配;

7.註明夫妻雙方對婚前及婚後財產如何分配;

8.夫妻婚前和婚後產生的債務由誰承擔;

9.未成年子女由誰撫養,誰付撫養費,寫明每個月多少錢,如何支付;

10.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11.違約責任;

12.解決爭議的方法;

13.留出雙方親筆簽名和簽定日期的地方,此協議需要在辦理離婚登記的工作人員面前簽署。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同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壹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