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轉讓方與受讓方簽署並經其他投資者認可的股權轉讓協議或其他書面方式(股權轉讓協議內容見附件)(原件)。
4.修改後的企業合同、章程(原件)
5.企業董事會關於投資者股權變更的決議(企業原董事會全體董事簽字)(原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
3.轉讓方與受讓方簽署並經其他投資者認可的股權轉讓協議或其他書面方式(股權轉讓協議內容見附件)(原件)。
4.修改後的企業合同、章程(原件)
5.企業董事會關於投資者股權變更的決議(企業原董事會全體董事簽字)(原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