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票據法司法解釋全文》第四十壹條
票據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上不符合票據法以及下述規定的,該簽章不具有票據法上的效力:(壹)商業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二)銀行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的簽章,為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三)銀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銀行的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四)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壹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壹致的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