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理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僑居國外的中國人* *和中國公民送交或委托的委托書,必須經中國人* *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國人民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再由中國人民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由當地愛國僑團認證。
《律師辦理民事案件規範》第十條符合受案條件的,應當經律師事務所主任或者主任授權的負責人同意,辦理委托手續。
委托程序包括以下內容:
(壹)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壹式兩份,委托人壹份,承辦律師壹份存檔;
(2)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壹式三份,受理案件的法院壹份,代理律師壹份,委托人壹份;
(三)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代理合同,委托人簽訂授權委托書時,應當載明具體委托事項和權限,委托權限應當註明是壹般授權還是特別授權。變更、棄權、訴訟請求的承認與和解、反訴與上訴、轉委托、法律文書的接收等,需經委托人特別授權;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公函,提交受理案件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