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本人持有並使用手簽章或人名章,表示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具有與本人簽字相同的效力。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無法判斷手簽章由本人使用,且簽字人本人因喪失意誌能力而無法進行確認,也無法從其他證據中判斷簽字人本人明確的授權、意思表示的話,則僅加蓋手簽章不足以代表簽字人的真實意思,且簽字文件不具備簽字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