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指藥典、部頒標準、地方標準中所包含的處方。它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制造或者醫生寫合法的制劑都要遵守它的規定。
2.醫生處方
醫生處方是醫生為個別患者用藥的書面憑證。處方不僅是向患者分發藥物的書面文件,而且具有法律、技術和經濟意義。醫生或藥學人員對處方引發的醫療事故負有法律責任。處方的技術意義在於它規定了藥物的名稱、數量、劑型、用法和用量,保證了藥物的規格、安全性和有效性。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藥品尤其是貴重藥品、毒藥、麻醉藥品的消耗和經濟價值,是根據處方進行檢查和統計的,可以作為報銷、采購、預算、生產資料和成本核算的依據。
3.處方審核結果分類
處方審核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範處方、不適當處方和異常處方。(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判定為不規範處方。
1.處方前言、正文、後記內容缺失,書寫不規範或字跡不清的;
2.醫生簽名、簽章不規範或者與簽名、簽章樣本不壹致的;
3.藥師未對處方適宜性進行審核(處方後審核、調配、核對、調劑欄未對調配藥師進行審核、核對調劑藥師簽名,或單人值班調劑未落實雙簽名要求);
4 .早產兒、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註明體重或日、月齡;
5 .化學藥品、中成藥、中藥飲片不單獨處方;
6.未使用藥品說明書名稱開處方的;
7.藥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不規範或不明確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的詞語;
9.處方修改未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或者未註明藥物超劑量原因並再次簽名的;
1 0.處方中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不完整的;
11.單次門診急診處方開出5種以上藥品的;
12.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用量超過7天,急診處方用量超過3天,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需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且未註明原因的;
13.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未能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包括處方顏色、劑量、證明文件等。);
14.醫生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15.中藥飲片處方藥未按“君、臣、佐、使”順序排列,或配藥、煎藥等特殊要求未按要求標註。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判定該藥品不適宜處方。
1.適應癥不適當;
2.選擇的藥物不合適;
3.藥物的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當;
4.無正當理由不優先選用國家基本藥物的;
5.用法用量不當;
6.藥物組合不當;
7.重復給藥;
8.有配伍禁忌或不良相互作用;
9.其他藥物不適合。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判定為非常規處方。
1.無適應癥用藥;
2.無正當理由開高價藥品的;
3.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藥的;
4.無正當理由為同壹患者開出兩種以上藥理作用相同的藥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