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處方登記表組織有處方權的醫師重新登記,登記表上的簽名應與處方上的簽名壹致。沒有進行處方登記的醫師視為無處方權的醫師,同時給信息管理處和藥學部壹份登記留樣。
2、信息管理處根據登記表上的簽名錄入電腦留用,當收費處接到處方,錄入醫師工作號時即可以出現醫師簽名,同時傳到藥房調配系統呈現,藥師調配藥品前必須核對醫師簽名。
3、當到達進修醫師處方權限制時間時電腦自動撤銷,不能進行劃價收費和藥品調劑操作。
4、撤銷或暫停處方權的醫師名單將送到信息管理處和藥學部,以作相應處理。
5、重新登記工作自2006年12月11日至2006年12月22日止。望各臨床醫師積極配合,以科室為單位在上述時間內到藥學部重新簽名留樣。有關處方登記表及醫師字模留樣表請於2006年12月6日至8日到藥學部臨床藥學室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