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壹條。公證處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合同;繼承;委托、聲明、贈與和遺囑;財產分割;招標拍賣;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犯罪記錄;公司章程保全證據;文件上的簽名、印章、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影印件與原件壹致;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壹條。公證處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合同;繼承;委托、聲明、贈與和遺囑;財產分割;招標拍賣;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犯罪記錄;公司章程保全證據;文件上的簽名、印章、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影印件與原件壹致;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