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也可以相應地適用在電子政務中。隨著信息化水平的提高,政府部門在管理中開始適用各種電子手段, 如電子報關、電子報稅、電子年檢等,都涉及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問題,應該納入該法案。而從該法案對 於適用範圍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_,該法案中關於電子簽名系列規則主要適用於民事活動中的壹部分文件 和單證,在內容上未能完全包括所有的電子簽名行為,使得該法案的調整範圍明顯地不夠周全。
我國電子商務經歷了自2001年到2003年的寒冬期,從2003年年中開始復蘇後,馬上進入壹個高速發展的繁榮期,被稱為網絡泡沫後的新生。從CNNIC每半年公布壹次的我國互聯網發展狀況調查報告顯示,以網上購物為目的的上網訴求比半年前增加了兩倍,這說明我國電子商務已經走出困境。根據CNNIC第14次互聯網統計報告: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我國的上網用戶總人數為8700萬人,同1997年10月第壹次調查結果62萬上網用戶人數相比,現在的上網用戶人數已是當初的140.3倍;我國的上網計算機總數已達3630萬臺,是1997年10月第壹次調查結果29.9萬臺的121.4倍。我國網民總數的快速增長已被世界所矚目。
電子商務是未來經濟發展的潮流,不斷完善電子商務發展的基礎環境,自然成了我國目前發展電子商務的當務之急。2004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並將於明年4月1日起實行。《電子簽名法》首次賦予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並明確了電子認證服務的市場準入制度。該法***五章三十六條,是我國第壹部真正意義的電子商務法,被譽為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裏程碑。《電子簽名法》的誕生,無疑給我國實施與世界接軌的、更安全的新壹代電子認證提供了法律可能,大大降低網上交易的風險,從宏觀上對電子商務安全起到保障作用。
我們在為《電子簽名法》的出臺感到歡欣鼓舞的同時,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科技和社會的發展要比法律變化快。“我們不能將法律變成壹個數學制度或壹種故弄玄虛的邏輯體系。”就在《電子簽名法》通過不久,2004年8月17日,我國科學家山東大學王小雲教授在2004Crypto會議宣布,破解MD5、HAVAL-128、MD4和RIPEMD-128等算法,而MD5算法是目前最主流的加密算法。王小雲教授的研究成果證實了利用MD5算法的碰撞可以嚴重威脅信息系統安全,這壹發現使目前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和技術體系受到嚴峻挑戰。美國麻省理工學院媒體實驗室創始人尼古拉·尼葛洛龐帝在其著作《數字化生存》中說,“我覺得我們的法律就仿佛甲板上吧噠吧噠掙紮的魚拼命喘著氣,因為數字世界是個截然不同的地方。大多數的法律都是為了原子的世界,而不是比特(Bite)的世界而制訂的。”只有把穩定連續性和發展變化的利益聯系起來,法律制度才可能長期存在和避免災難。
另外,由於互聯網本身的開放性和全球性,在電子交易過程中也產生了諸多安全和誠信的法律問題。在法律未對電子簽名的安全和誠信問題提供必要保障之前,無論是企業還是消費者都不會十分樂意進行網上交易。誠信和安全問題成為了電子商務的核心問題。我們應該通過技術和法律手段消除這兩方面的顧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電子簽名行為,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第三條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
(壹)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