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授權人授權,代替授權人簽字的,屬於合法行為。現實生活中這種現象很普遍。有些是生活瑣事,也有些重大的經濟活動、重要的事項,是委托人授權他人簽字的。例如,委托人把自己的身份證、授權書交給被委托人,讓其去領取快件甚至在合同上簽字,這屬於很正常的行為。代簽字沒有合法委托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範圍的,代簽字產生的法律後果有行為人承擔。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代簽字的。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只要是當事人的親筆簽名,按不按手印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壹旦對方反悔,不承認,可以起訴到法院,到時候會有專業筆跡簽定人員對簽名筆跡進行簽定,證實之後,還可以告對方欺詐罪。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壹百七十壹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