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行為,拘傳是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的壹種,拘傳具有壹定的強制性。而傳喚就是通知,不具有強制性,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壹種措施。
拘傳:是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 訊問的壹種刑事強制措施。它通常是對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況下,不經傳喚也可以直接進行拘傳。
: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壹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