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聽證的初始階段
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後,應把握三點。
1,核實聽證參加人身份。聽證參加人是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調查人員、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尤其需要核定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當事人主體錯誤或者代理人無代理權或者代理權有瑕疵的,主持聽證無效。
2.介紹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
3.告知當事人權利,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請回避的當事人除聽證員、書記員外,還包括本案的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這壹程序必不可少,否則主持聽證無效。
二、雙方陳述事實、舉證、質證階段。
這壹階段是整個聽證程序的核心。其主要目的是現場核實事實,或者進壹步查明事實,為依法行政做出正確的決定。聽證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視聽資料和當事人陳述。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並經質證後予以確認。這個階段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掌握。
第壹種情況,如果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簡單或者單純,問題基本上可以分兩步解決。
1,調查人員首先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證據、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和行政處罰建議。
2.然後當事人對案件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第二種情況,當事人涉嫌各種違法事實或者案情復雜的,壹般來說應該是“壹案壹說壹證壹質壹認”,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操作:
1,調查人員陳述事實,提供證據(當事人質證、申辯)。首先,調查人員會逐壹提出當事人涉嫌的違法事實,逐壹舉證,逐壹提出處罰依據和處罰建議。然後,聽證主持人將證據逐壹移交給當事人(指定壹名傳遞證據的工作人員),征求其對質證和答辯的意見。然後由聽證主持人根據質證當場認證,即當場確認有效或無效。最後問偵查人員,是否所有的證據都被證明了。
2、當事人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由調查人員質證)。按照上面的方法等等。
如果同壹違法事實有多個證據,為了加快審理速度,避免整個審理時間過長,可以連續舉證,然後由對方共同質證。因案件需要,上述舉證、質證也可以適當錯位、交叉進行。
3、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提問。在出示證據和質證後,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可以就雙方陳述中遺漏或不完全清楚的事實、證據、處罰理由和依據進行提問,以進壹步認可事實,並可以適當允許雙方互相提問,體現聽證的民主性,為進入辯論階段奠定基礎。這個程序可以靈活掌握,穿插在舉證和質證過程中。
第三,辯論階段
這壹階段是舉證、質證階段的重要補充。主要內容是當事人和調查人員就案件的性質、情節和行政處罰建議進行辯論。主要目的是把真相說清楚,說清楚,說透徹。
第壹輪,偵查人員對案件的性質、情節以及處罰的理由、依據和處罰建議提出論證意見,然後由當事人進行辯論。
第二輪,相互辯論可以適當打亂順序,但要避免無序。
第四,結束階段
1.詢問當事人和調查人員是否有最終意見。
2、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告知當事人當場閱讀筆錄,核對無誤後逐頁簽名,最後壹頁簽名。記錄有誤的,可以要求書記員當場更正,並由當事人簽名或者按指印確認。全權代理人逐頁簽字,總代理人最後壹頁簽字。聽證員、記錄員和調查人員應當在最後壹頁簽名。
什麽是強制執行聽證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下列案件適用執行聽證:
1.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案件;
2.當事人對變更或者追加其為執行主體不服的;
3、未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4、依職權中止或終止執行;
5.多個債權人申請參與同壹被執行人的財產分配;
6、重大票據監管案件的執行情況;
7、當事人對案件的評估和鑒定結論有異議的。
綜上所述,聽證申請人必須是公安機關擬實施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聽證申請必須準備,聽證壹般包括準備、調查、辯論、最後陳述四個階段。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被限制出境的人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十八條在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書面承諾自願代為清償債務而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且其無正當理由反悔並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