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
少年犯由少年管教所處罰。第三條看守所應當設立專門的監區或者監室監管罪犯。監區和監室應當設在看守所的警戒圍欄內。第四條看守所管理罪犯應當堅持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第五條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不受侵犯,享有辯護權、申訴權、控告權和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
罪犯應當遵守看守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服從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規定參加勞動。第六條看守所應當保障罪犯的合法權益,為罪犯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第七條看守所依法執行刑罰,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第二章刑罰執行第壹節羈押第八條看守所收到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和人民法院送達執行的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的當天,應當辦理罪犯羈押手續,填寫羈押登記表,載明罪犯基本情況、羈押日期等。,經警察簽字後,將罪犯轉移到刑事拘留區或牢房。第九條對判決前未羈押、判決後需要羈押執行的罪犯,看守所應當持本辦法第八條所列證件收押,並采集罪犯指紋信息。
對於已經發現余罪的罪犯,需要在立案地看守所羈押的,立案地看守所應當憑拘留證、拘留證復印件收押。
人民法院異地再審,需要將罪犯暫時羈押在異地看守所的,由異地看守所依據刑事再審的訴訟文書和提審程序予以羈押。第十條根據本辦法第九條收押罪犯時,看守所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和人身、物品安全檢查。對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應當登記保存;違禁品將被沒收。
女性罪犯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第十壹條辦理收押手續時,應當建立犯罪檔案。犯罪檔案分為壹級檔案和二級檔案。主要卷宗包括羈押憑證、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減刑假釋裁定書、釋放證明等法律文書;二級檔案包括拘留登記、談心教育、刑事考核、獎懲、疾病治療、財產保管登記等管理記錄。第十二條看守所收押罪犯後,應當在五日以內將罪犯執行刑罰的地點通知罪犯的家屬或者監護人。被拘留的外國罪犯應當在24小時內向其公安機關報告。第二節對罪犯申訴、控告、檢舉的處理第十三條罪犯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申訴材料轉送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罪犯也可以委托親屬或律師提出申訴。第十四條罪犯有控告和檢舉違法犯罪行為的權利。
看守所應當設立控告、檢舉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檢舉材料。犯罪分子也可以直接控告和報警。第十五條看守所應當自收到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檢舉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看守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將罪犯提交的控告、檢舉材料轉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看守所對控告、檢舉進行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或者處理結果通知檢舉、控告的罪犯。第十六條看守所在執行刑罰過程中,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第三節暫予監外執行第十七條罪犯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家屬向看守所提出書面申請,看守所的管教民警或者醫師也可以提出書面意見。第十八條看守所收到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或者意見後,應當開會研究。初步審查後,根據不同情況,對罪犯進行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懷孕等方面的鑒定。初審不合格的,應當告知理由。
會議應有書面記錄,並由與會者簽字。第十九條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病情鑒定應當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妊娠檢查應在醫院進行;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看守所分管領導、管教民警、看守所醫生、檢察官等組成鑒定小組;對於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看守所應當通知罪犯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日常生活中的起床、吃飯、走路、上廁所等,因疾病、殘疾或年老體弱等原因不能自己完成,只能在他人的協助下完成。
自殘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