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八十四條支票的絕對事項
支票必須包含以下項目:
(a)“檢查”字樣;
(2)無條件支付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的名稱;
(五)發行日期;
(6)出票人簽名蓋章。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壹的,該支票無效。
第八十三條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
支票可以提取現金,也可以轉賬,用於轉賬時,應在支票正面註明。支票專門用於提取現金的,可以單獨制作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提取現金。如果支票專門用於轉賬,可以單獨制作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於轉賬,不能提取現金。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八十九條支票簽發的效力
出票人必須承擔保證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向持票人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時,付款人應當於當日全額付款。
第九十條支票的付款日期
支票只能見票即付,不得單獨註明付款日期。如果單獨記錄付款日期,該記錄無效。
第九十壹條付款期限的提出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付款人拒絕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第九十二條支票支付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不再承擔向出票人委托付款和向持票人付款的責任。但是,除非付款人惡意付款或者有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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