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時舉證
在法庭調查階段要及時舉證,切忌“留壹手”,企圖在法庭辯論中把這個證據作為反駁對方的“秘密武器”。
2.按順序及時舉證
A.原告的證據
B.被告的證明
C.科學證明
——代理人要尋找與自己代理的案件相關的法律文書,看誰應該承擔舉證責任,自己是否有舉證的必要,舉證責任是否倒置。如果應該舉證,必須盡力找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各種案件舉證責任分配指引見附件壹)。
——庭審前做好充分準備,分類證據,列舉證據。(對所有將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進行分類和編號,並解釋每項證據證明了什麽)
——當事人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時,應當圍繞訴訟請求對證據進行分組、編號,並列出證據清單,按照“序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證據來源、頁碼”的格式制作(附件二,證據清單格式);
在證據目錄中,應當對每壹份證據材料的內容(方向)進行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必要時,對證據材料中與待證明事實密切相關的主要內容進行摘錄和解釋;
每件證據的來源也應當在證據目錄中註明;
同時,應當在證據材料正文右上角空白處標註證據編號,且必須與證據清單所列證據頁碼壹致;
具體來說:
——證據是否是原件、原件、復印件、復制件並與原件、原件、復制件壹致;
——接受提問時說明證據與案件事實相關;
-說明證據的形式和來源符合法律;
——在被質疑時說明證據內容真實;
-在訊問期間陳述證人或提供證據的人對自己沒有興趣。
3.證據的誤解
不要:將收集到的證據不分類別、不分輕重緩急全部送到法院,以此“淹沒”最重要的證據,影響其效力。抓住證明的中心。律師不能漫無目的、漫無目的地向法庭提供證據,而應該緊緊圍繞自己的主張和陳述的事實進行舉證,這是舉證的中心。偏離這個中心會適得其反。
4.不要提可疑的證據
舉證的目的是使自己的證據得到法官的肯定和認可,得到有利的判決結果。在訴訟實踐中,收集到的“似是而非”的證據有利於己方和對方的證明價值,甚至對方的證明價值高於己方。這種證據在訴訟中應該盡量少給或者不給。
永遠不要引用不利於自己的證據。
5.我會用證書
由於各種原因,壹方丟失重要證據,或者原始證據保存在另壹方。由於無法提供證據,在訴訟中會處於非常被動的地位。怎麽處理?
a .通過對方在起訴或辯護中的疏忽和不作為,及時向法院申請要求對方舉出相應的證據供我方使用。
B.通過對對方證據的質證,去偽存真,其他證據我會用。
C.提供證據證明證據在對方,舉證責任倒置。如果對方未能出示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法院將認定對方妨礙取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壹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證據的,另壹方當事人主張證據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的,可以推定主張成立)。
6.以攻為守
不能舉證或者沒有證據可以舉證怎麽辦?最好的防禦是主動進攻;
A.從對方陳述的事實中尋找“線索”;
B.從對方提交的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入手尋找“線索”;
C.通過提問,否定對對方及其證人不利的陳述或證據,我會使用對自己有利的回答或證據。比如問與案件事實相關的時間地點,物證的大小,價格等等問題。
7.根據案例擬出證明提綱。
A.根據案情和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策劃應對證據;
B.寫出證明和回應的提綱。
六、沒有證據或不能按時提供證據的後果。
1.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承擔不利後果。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逾期提交的證據,法院不予組織質證,除非對方當事人同意。
3.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法院不予采納。
4.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在指定期限內未申請鑒定或者未預交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相關材料,致使案件爭議事實不能通過鑒定結論認定的,應當承擔不能證明事實的後果。
七、如何申請專家支持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6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壹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批準申請的,有關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法官和當事人可以向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提問。
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可以對案件中的問題進行質證。
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可以詢問鑒定人。
1.建立專家助理制度的意義:
A.各方對特別問題的參與有所改善;
B.幫助法官保持必要的獨立性。
2.專家助理的作用:
A.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接受詢問或者對抗;
B.幫當事人問鑒定人。
3.需要註意的問題:
A.專家輔助人不同於專家證人。前者的功能是解釋和說明,後者的功能是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作出結論性意見。
B.專家輔助人出庭,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法院同意。
c專家輔助人出庭,相關費用由申請的當事人承擔。
八。其他人
1.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得偽造、毀滅證據,不得組織證人出庭作證,不得指使、收買、脅迫他人作偽證,不得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進行打擊報復,否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2.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證據時,應當向法院具體承辦案件的法官或者書記員索要收據。收條應註明證據的名稱、份數、頁數、收到時間,並由法官或書記員簽名或蓋章,以免丟失和不利。
民事訴訟中的質證技巧有哪些?
(壹)聽力技能
1,集中。邊聽邊記,以免遺漏或誤解。
2.不被對方情緒化的話語所幹擾。
3、註意對方的語氣、語調、語速等。妳要善於聽語氣,註意對方的言外之意。
(二)看技能
對當庭出示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據材料,應當認真辨認。鑒定是調查這類證據最重要的手段。
(三)提問的技巧
出庭前準備好問題提綱,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根據法庭調查的變化進行適當調整。主要審查:
-證人、專家證人和檢查員的資格;
——證人證言、專家結論、檢驗結果是否真實;
——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在程序上是否違法;
-證人、專家和檢查人員的證明是否與案件相關,等等。
已經澄清的問題,沒有必要再問;明確但仍有不足的問題,應從不同角度提問,避免“重復提問”的嫌疑;完全沒有涉及到或者不夠清楚的問題,要有計劃地問。
(四)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質證要點:
1.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原件或者原物。壹般情況下,應當掌握原件和原物的優先規則,堅持要求對方出示原件和原物,對對方出具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的原件和原物進行認真辨認和審查,判斷其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壹致;
2、有下列情況之壹者可以排除:
a、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經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出示副本或者復制件;
b、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或原物壹致。
3、復習內容:
-證據是否與本案事實相關;
-證據的形式和來源是否符合法律;
-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證人或提供證據的人是否與當事人有任何利害關系。
交叉詢問法
1,單反,也就是壹物壹證壹質。即逐壹質證對方給出的證據和法庭取得的證據,提出反駁證據或意見。
2,壹組壹個盤問,也就是階段性盤問,也就是壹物壹證壹證壹質。
3.分類質證,即按照壹定的標準對證據或主張進行分類,確定若幹線索後再進行質證。
4.全面質證,即對全案要證明的事實和所有證據進行集中認證。
上述四種質證方法在審判實踐中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交替使用。
在舉證和質證的時候,需要有專業的指導,可以避免很多麻煩和糾紛,避免犯錯。我們需要多了解證據質證的方法和技巧,無法解決的要積極尋求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