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以承辦下列見證業務:
(1)委托人在律師面前親自簽字蓋章;
(2)委托人簽署法律文書意圖的真實性。這些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各種合同/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聲明、遺囑;
(3)其他法律行為(其他法律事實)的真實性或其過程的真實性,如:
A.委托代理關系的建立、變更和解除;
B.財產的繼承、贈與、分割、轉讓和放棄;
(4)原件與復印件、影印件是否壹致;
(五)委托人委托的其他見證事項。
註:本文為律師見證業務範圍。在制定過程中,出現了“律師事務所不得辦理涉及欺詐成分或非法集資的所謂建設工程合同、寄養(加工)回購合同、購買(銷售)合同,不宜辦理以認購權益卡、會員卡為名的集資合同法律見證業務”的情況。主要是考慮到這種業務見證可能涉及壹些欺詐行為,怕律師成為犧牲口;但也有委員認為,這些操作指引的內容不應過於狹隘,對於所有法律不禁止的合同,以及沒有證據證明欺詐的合同,似乎都沒有依據。經過討論,如上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