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同壹單位或學校,且近親中有同名者;
2.未成年人因父母離婚、再婚或者收養要求變更姓名的;
3.名稱中含有難識別的隱晦字、異體字、繁體字;
4.名字的諧音或含義容易誤導、歧視或傷害我的感情;
5.公民成為僧侶或尼姑;名字俗不可耐
改名的程序是什麽?
1.需要更名的個人或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完整寫出更名理由;
2.到當地派出所戶口登記機關,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
3.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年滿十八周歲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