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民法典更名的六個條件

民法典更名的六個條件

變更名稱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在同壹單位或學校,且近親中有同名者;

2.未成年人因父母離婚、再婚或者收養要求變更姓名的;

3.名稱中含有難識別的隱晦字、異體字、繁體字;

4.名字的諧音或含義容易誤導、歧視或傷害我的感情;

5.公民成為僧侶或尼姑;名字俗不可耐

改名的程序是什麽?

1.需要更名的個人或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完整寫出更名理由;

2.到當地派出所戶口登記機關,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

3.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年滿十八周歲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