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和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正,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與補償協議有關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