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整記錄庭審過程,保證庭審的公證性,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有利於對審判的監督;
3.有利於法官明確說明申請的裁定及其理由;
4.其他功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七條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自己的陳述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不補正的,應當記錄申請。
法庭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字蓋章,記錄情況並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