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信息;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和事故原因分析;
(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和責任或者事故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信息;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和事故原因分析;
(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和責任或者事故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