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限公司的股東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決議由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八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壹並保存。